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成都:充电设施按车位给予3000元/桩建设补贴,换电设备补贴最高20万元!
成都:充电设施按车位给予3000元/桩建设补贴,换电设备补贴最高20万元!电车资源获悉,5月15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
电车资源获悉,5月15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止2023年6月15日前,《征求意见稿》明确:
支持既有居民小区规模化增设充电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对开展“统建统管、有序充电”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补贴,按车位给予3000元/桩建设补贴。
为公共领域车辆和非公共领域多个汽车品牌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站纳入试点范围。对纳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范围的换电设施予以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并按0.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单站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对《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3年6月1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加盖单位公章以邮件(邮箱cdsdlc@163.com)形式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附件: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发改能源〔2023〕197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实施方案》(成经信办〔2023〕3号)、市经信局等5部门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2〕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充、换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或专用场站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监管平台是指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
第四条 充换电设备总功率与变压器容量不符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补贴。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按充电接口计,接口与车位一一对应,接口数大于对应车位数的按车位数计。
第五条 以下充(换)电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设施。
(二)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三)仅为自有品牌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第六条 全市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发放不超过省级下达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已取得省级补贴资金的项目,在申报市级建设补贴时等额扣除省级补贴资金。已申报过市级补贴的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第二章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
第八条 申报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立项备案主体。
(二)年度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20000kW及以上。若集团企业则需向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级监管平台备案,明确被合并申报的企业名单,同时附股权证明材料(申报主体持有被合并主体股份比例不低于51%,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且承诺三年内不得调整(被合并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更换申报主体)。同时,集团企业申报主体须满足年度自主投资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20000kW及以上。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六)公用类充电桩(用于贸易结算)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
第九条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项目包含城乡公共区域、乡镇、公路服务区、景区和其他领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CMA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三)项目须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第十条 项目需按要求接入市级监管平台。企业应于场站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场站投运备案,并实时向市级监管平台推送数据,数据中断超1个月的取消项目场站年度补贴申报资格。
第三章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既有居民小区规模化增设充电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对开展“统建统管、有序充电”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补贴,按车位给予3000元/桩建设补贴。
“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模式:指由企业按照统一建设和运维的要求,在居住社区内建设的能够实时接收并响应上级负荷调控指令,实现错峰和智慧有序充电的充电设施。同时,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须将运行状态、业务数据实时传送市级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申报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备案主体。
(二)年度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1000个及以上(按充电接口计)。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补贴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项目须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第三方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四)项目须符合“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技术要求,按规范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第四章 换电设备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为公共领域车辆和非公共领域多个汽车品牌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站纳入试点范围。对纳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范围的换电设施予以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并按0.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单站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换电设施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符合条件的整车、动力电池、换电设备生产企业和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组成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联合体,编制申报材料,共同编制换电模式联合体申报材料,并通过专家评审和纳入试点范围。
(二)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实际控股股东或其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亿元;
(三)自身或实际控股股东拥有1年及以上的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经验;
(四)具有换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换电设施项目的发改备案主体;成都能源建议:具有换电设备的所有权,且是换电项目的运营主体。
(五)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六)项目应于试点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CMA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充换电设施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材料报送。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项目初审。各区(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联合上报市经信局。
(四)信息核实。市经信局委托市级监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线上线下信息核实。
(五)项目审计。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公示。市经信局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评,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七)资金拔付。市经信局通过经信平台拔付资金。非居住社区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一次性100%拨付。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按照第1-3年30%、30%、40%比例进行拨付。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成都市非居住社区充换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市级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及投运功率达标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
(四)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
(五)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公用类充电桩(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报告。
(六)企业承诺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承诺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成都市居住社区“统建统管、有序充电”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三)小区管理单位与充电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建设文件;
(四)市级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及投运“统建统管、有序充电”设施数量达标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
(五)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
(六)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或其他证明产权的材料;
(七)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八)能够对变压器负荷进行采集、监测以及对充电桩总功率进行控制的佐证材料;
(九)企业承诺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承诺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换电设施项目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一)成都市非居住社区充换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
(二)市级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及投运功率达标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
(三)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四)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表;
(五)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六)企业承诺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承诺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办理拨付及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分配方案审核等工作,监督管理资金支出活动,指导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职责分工及时提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受补贴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积极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管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依法依规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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