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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购买4.5吨及以下新能源货车给予补贴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2-09-14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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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购买4.5吨及以下新能源货车给予补贴近日,黑龙江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5个部门研究起草的《黑龙江省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

近日,黑龙江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5个部门研究起草的《黑龙江省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若干措施》中提到,积极推动农村汽车消费升级。鼓励各地出台“汽车下乡”补助政策,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促进农村汽车消费,有条件的地区对购买4.5吨及以下货车或者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含新能源汽车)给予适当补贴。

此外,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若干措施》明确,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推进全省各市(地)、县(市)公交、邮政快递、机场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各市(地)在制定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在充电基础设施方面,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住社区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加强对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配套达标情况进行审查,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充电设施,将新建充电设施的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充电站及综合供能服务站,争取尽快建成投用,提高充电桩的使用效率。落实国家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的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黑龙江省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5个部门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9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邮编150040)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hljswtsczxc@163.com。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2年9月5日

黑龙江省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精神,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我省汽车消费,发挥汽车消费对促进经济循环的带动牵引作用,助力我省经济发展,消费复苏回暖,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扩大汽车消费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推进全省各市(地)、县(市)公交、邮政快递、机场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各地根据实际对新能源公交车等公共服务车辆给予购置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充电设施,将新建充电设施的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充电站及综合供能服务站,争取尽快建成投用,提高充电桩的使用效率。落实国家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的补助。各地结合实际酌情降低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和充电服务费。(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自然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二)促进新车消费。全面落实国家对购置部分乘用车的车辆阶段性减征购置税优惠政策。省级对各地促消费资金补贴期限由2022年5月1日至7月31日延长至2022年11月30日,支持各市(地)发放政府消费券,因地制宜制定政府消费券发放政策,对居民购买新车(乘用车)、对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给予补贴。鼓励各市(地)在制定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三)积极推动农村汽车消费升级。鼓励各地出台“汽车下乡”补助政策,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促进农村汽车消费,有条件的地区对购买4.5吨及以下货车或者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含新能源汽车)给予适当补贴。(省商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四)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推进具备条件的口岸地区制定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贯彻落实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哈尔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二、活跃二手车市场

(五)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动态调整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六)促进二手车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七)提升二手车经营主体服务能力。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二手车互联网企业发展,引导汽车经销商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经营,完善二手车售后和维护支撑体系。(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八)优化二手车交易流程。推进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档案电子化;推动在具备条件的汽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一站式完成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实现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九)鼓励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研究制定老旧车辆退出奖补措施,对转出本人名下旧车和交售报废汽车并购买新车进行奖补,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十)加强老旧汽车强制报废管理。组织开展老旧汽车使用年限、安全、排放等检查,凡是达到报废年限,以及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确保应报废的车辆及时报废。(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十一)完善报废车辆回收利用体系。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加大对回收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的规范管理,支持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再生资源利用园区,提高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和拆解再利用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省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门令2020年第2号)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十二)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租让结合供地等扶持政策,优化建设用地配置方式,有效减少企业前期投入。充分发挥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作用,对我省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围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四、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三)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强化路网建设,优化城市通行微循环,强化路桥维护,优化城市通行体验,做好路桥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加强桥梁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改造,主动排除城市路桥安全隐患。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优化停车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辟建停车泊位、充电桩,统筹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积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场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完善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政策。(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十四)严格落实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加强对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配套达标情况进行审查。将停车位、汽车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列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类改造内容,在具备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内按年度改造计划统筹推进建设。(省住建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十五)促进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支持汽车运动赛事场地建设。推进醉美龙江G331边防路自驾车营地建设,开展“中俄大界江,驿路好风光”踏访醉美龙江G331边防路、998带你游龙江等大型自驾游系列活动,推进大庆赛车小镇等项目建设。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体育设施,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促进汽车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五、优化汽车配套服务

(十六)保障消费者权益。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按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开展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十七)简化办事流程。简化购车登记、汽车更新等办事程序,推广汽车消费网上申办业务登记,实现机动车登记服务“一站式”办理,提升汽车消费服务效能。鼓励在4S店直接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业务,实现汽车销售、上牌“一站式”服务。实现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网上办、不见面审批。推动公安车驾管业务权限下放和服务网点覆盖面,推进汽车销售企业代办登记,加大汽车销售企业新车注册办理比例。(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落实)

(十八)增加金融服务供给。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居民购买汽车的信贷支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为企业开展汽车信用销售提供风险保障。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