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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修订意见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6-08-17 11: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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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修订意见8月12日,从工信部获悉,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8月12日,从工信部获悉,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对比分析,企业准入方面,修订意见稿对比2009年的准入规则主要有八大变化,涉及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新规则要求更加严格具体。值得一提的是,准入修订已在业内征集过多次意见,曾提出对电池准入的要求,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也和《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准入挂钩。但本次发布的修订意见稿中,并没有对配套电池企业的准入要求,但新能源汽车产品装载的电池仍然需要通过国标检测。

  产品准入方面,修订意见稿将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的多项旧标准都更新为最新的标准要求。随着技术和市场的不断发展,产品相关标准在不断修订完善,准入要求随之变化也在情理之中。电池、充电等方面的推荐性国标,在新规则中都已成强制项。

  即使是已经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也无法松懈,必须满足最新的准入要求,否则将暂停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企业准入有2年缓冲期,产品准入则只有6个月时间进行调整。具体规定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24个月内完成审查。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及变更扩展产品,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在产产品可以延后6个月。”

  企业准入硬指标增多

  1、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删去了老条款中“混合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类别产品。

  2、生产主体界限严格,必须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2009年的企业准入条件中包括“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最新修订意见稿删去了这类生产主体,同时规定“在已取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实施改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准入条件还特别提出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考核要求。此外,下属企业还应满足《准入条件》中对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3、提高对企业生产能力和条件的要求,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新能源汽车可与其他汽车产品共线生产。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4、设计开发能力要求更加具体严格。规定企业掌握新能源汽车开发和制造的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等。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等。具备必要的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其他自行设计开发的系统和总成的开发工具、软件及设备,能够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至少应包括整车(包括底盘/车架、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和整车控制系统功能和性能开发、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其他新能源专用汽车企业不要求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能力)、绘图、整车及系统仿真、电路板设计及电路仿真、通讯和数据交换系统开发、控制策略建模、自动代码生成、调试、标定、编译、写入、控制器软/硬件测试等工作。

  新规则在审查工作中更加明确方向,企业在准备阶段会更清楚准备什么条件。劣势是对于企业多了许多硬性指标,少了诸多可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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