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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泛谈:PPP模式或许是打破目前老小区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困境的有效途径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2-04-18 1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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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泛谈:PPP模式或许是打破目前老小区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困境的有效途径中国新能源汽车尽管是从商用车的推广与使用起步,但大家都知道,新能源乘用车才是现在和未来的主角,2021年至今新能

中国新能源汽车尽管是从商用车的推广与使用起步,但大家都知道,新能源乘用车才是现在和未来的主角,2021年至今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的大幅提升和产销量快速上量,大多都是新能源乘用车快速发展和受到广泛接受所致。

对于百姓选择新能源乘用车,家充是最佳的补能模式,其同时兼顾了新能源汽车经济性和使用便利性的双重优点。但如果不具备家充条件,消费者希望至少在小区或工作场所可以正常充电,而不是车主只能去附近找公共充电站,除要忍受冬冷夏热外,充电等待时间还长,另需支付充电服务费,而公共充电场站往往无人值守,大多没有驾驶员休息室,现场卫生状况更是堪忧,新能源汽车经济性和便利性的优点,会因补能不便的问题而消失殆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体验和新能源汽车消费未来的持续提升。

所以,小区建桩就是这些年来各大城市都在重点突破的方向。

不过,从这些各大城市推进的结果来看,小区建桩建站似乎并不理想,特别是老小区,全国各地面临的问题似乎都差不多,表面上的突出问题就是小区箱变容量不够和消防隐患,更深层次的问题却是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与小区各相关利益主体对有关责、权、利的分配问题的沟通成本过高的问题。

表现一、运营商进场要不要先向物业支付一笔进场费。因为,不只一家运营商在与小区物业谈小区建桩的问题,你不付,物业说有其他家在付,不付就不谈,你付不付?

表现二、箱变增容和线路改造费用谁来负担。有些城市在小区建桩试点时,试点小区的增容改造费用由财政补贴,但全面推广时,财政已不补,小区又以试点小区的情况做样板,要求运营商承担或让运营商找财政要补贴。此路不通后,箱变增容改造费用要动用小区本体维修金,这需要业主委员会同意。而业主委员会中有不喜欢新能源汽车的一反对,动议就无法推进下去。

表现三、部分小区业主担心消防安全风险极力反对。对于在地下车库建设充电设施,不少业主受直播视频中新能源汽车着火爆炸的负面影响,担心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着火危及小区安全而极力反对。

表现四、地上地下充电停车位被燃油车占用及充电桩日常管理的问题。老小区大多停车位紧张,再拿部分车位建充电桩站,又进一步挤占了停车位,很多燃油车主就反对,所以小区内充电站选址困难。另一方面充电桩停车位长期被燃油车占用是常态,还有新能源汽车充满电也不一直不挪车,也变相占用了小区充电资源。而小区场站充电量小,运营商很难安排人员专人值守。

表现五、物业要求在服务费上与运营商分成。小区物业对运营商往往提出服务费分成要求,因为运营商无论在建设还是后期运营都需得到物业配合,如不分成物业就不配合。

表现六、小区建桩各大城市要求统建统管,而小区业主利用运营商建在自有或长租车位上的充电桩充电就不愿支付服务费,而忘记了如果自建从取电到布线到安桩也是需要支付不低的成本。之所以各大城市要求小区建桩统建统管就是通过由专业化运营商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控制建桩用桩风险,且运营商相对于业主个人可以承担更多风险,也可以购买相关保险,出险后可以足额补偿。

运营商与小区各相关利益主体社会沟通成本的巨大,且单凭运营商一家一家去沟通并达成协议,做订制版而非标准版,要想在一个成千上万个老小区中上体量和规模,难度是非常巨大的。而不上规模,运营商只在单个或少数几个小区建设的充电设施,因为设备利用率低,充电量有限,能收取的服务费也有限,而为此的投入却不低,还要支付其他隐性成本,就没有什么经济效益可言,因而全国各地运营商对参与小区建桩建站的积极性都不高,从各地做法来看目前还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针对目前全国各地老小区建桩建站普遍存在的箱变增容及线路改造成本难以落实承担主体,且运营商与小区各相关利益主体沟通成本巨大的现实,而运营商又是小区建桩建站最为专业的建设和运营主体,本人认为各大城市可以尝试用PPP模式(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常见项目运作模式)推进本市老小区建桩建站工作的大范围展开。

PPP模式既减少项目推进社会沟通成本,又可以充分利用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运维上的专业性与高效。具体做法建议如下:

第一、首先城市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将现有小区建桩建站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作为PPP项目,首先是政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充电设施建设已列入国家七大新基建项目之一,将涉及新能源汽车广泛推广急需的现有小区建桩建站的问题,就不再是某个小区的问题,而社会公共问题,所以将小区建桩建站列入当地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不侵害小区物业管理和业主的固有权利。

第二、作为政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需制定通用实施条款,约定各方、权、责、利关系,并以一定的行政资源做保障。

如对运营商的选择与淘汰标准,运营商中标后如何入场,小区所在地如涉及电网负荷增容如何申请,小区内箱变增容与线路铺设改造成本如何分担,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与运营商各自的职责等。需要将这些运营作为市场主体与小区各相关主体前期沟通的难点尽量以公共项目要求的形式加以明确,并据此形成特许经营权。

第三、以城市小区建桩建站特许经营权为基础,对外公开招选符合要求的优秀运营商来具体运作此项目。保证每个中标的运营商承接的小区都有一定的规模和体量,并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承接。

第四、为运营商大规模投入提供项目融资便利。一个小区从箱变增容线路铺设与改造,到直交流桩的建设与保障运营投入有限,但小区数量规模一多,累积就是一个巨大的资金需求,而小区桩站的运营是一个快速增长但是长期的过程,比较符合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性质。

第五、对运营商运营情况及时考核,动态调整。对不同的运营商运营情况,特别是客户满意度,安全保障指标及财务状况进行及时跟进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营商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推动优秀运营商对其并购重组。

第六、对特许经营权到期后项目如何移交或特许经营权如何申请延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以上只是个人根据目前行业状况作出的一些思考,不当和不成熟之处欢迎同行批评指证,并欢迎在评论区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