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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充电设施收费新规实施1周 小区充电价格受关注
北京充电设施收费新规实施1周 小区充电价格受关注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即将满一周。统计发现,仅4月1日新规
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即将满一周。统计发现,仅4月1日新规实施首日,市民拨打12345反映有关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的诉求就达到102件,其中,近半数的诉求关乎充电价格问题。新规的实施能否推动老问题的解决?新规“落地”过程中,目前各方的困惑和急需破解的问题又有哪些?
探访 1 :弄清收费先做“算术题”
“用了这么多年电动自行车,碰见‘千瓦时’这个单位,突然陌生了起来。”这是市民关于新规提出的一个高频问题。在新规中,最明显的变化是明确了计费方式,即:电价加服务费。不过,很多小区公示的仍是过去计时收费的办法,居民想参照新规先得做道“算术题”。
以通州北苑地区为例,街道大力推进小区充电设施的增设,截至目前,已完成了充电设施的基本全覆盖。充电设施增设的数量多,引入的服务企业多,市民就新规提出的问题也不少。
“我们楼充电挺贵,反正都这么说。”记者走访北苑1号楼时,居民便有这样的困惑。1号楼的楼院里,仍有极个别居民偷拉“飞线”。居民张先生说,只要有人喊贵,大伙儿就普遍不买账。问起具体贵在哪儿,居民普遍指向了离着不远的北苑15号楼,“人家那充电桩,1块钱充4个小时,听着就便宜!”
事实上,北苑1号楼充电桩公示的计费模式是按充电时间收费,新规是以实际用电量来衡量。居民坦言,他们不会换算也懒得算,充电价格高确实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人先入为主的认知。
解题 :服务费合规透明缺一不可
北苑1号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到底高不高?记者同属地北苑街道同步展开了调查。在街道的协调下,充电桩企业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表格清单,根据新规要求,清单上所示的电价和服务费一目了然。
根据清单换算得知,电动自行车充电每用一度电(1千瓦时),居民需要支付电费0.51元,电费价格与新规要求吻合;服务费价格为0.49元,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中,服务费不能高于电费的要求,服务费价格亦不超标。算算总和,居民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用一度电仅花1元钱,所需时间约4小时,这个价格和隔壁的北苑15号楼几乎是打了个平手。
街道工作人员表示,街道对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一直非常关注,截至目前,在政府主导下,先是让充电设施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过渡。在这个过程中,市场化运作带来了企业多且服务水平、宣传办法参差不齐的现实情况。新规的落地,为进一步规范各服务企业的计费及公示办法提供了准绳。下一步工作中,街道将督促辖区内各相关企业统一按照新规向居民公示,一来让居民放心消费,钱花得明白,二来也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有效筛查出真正超标收费的情况。
探访 2 :居民嫌贵 企业“叫屈”
在接下来的探访中,北苑3号楼的情况显得尤为“特殊”:居民同样频频反映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太贵,导致将电池带回家充电的仍大有人在。记者与街道共同调查发现,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服务费,而在于电价。
“我们几乎都不收服务费了。”每当居民有这样的反映,充电桩企业也觉得委屈,“在周边的小区中,北苑3号楼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服务费几乎是最低的了。”
调查结果显示,北苑3号楼在增设充电桩时,线路尚不具备接驳民用电的条件,充电桩至今仍在使用商用电,电价高直接导致了居民充电成本抬升。为了便于居民接受,服务费可谓一降到底,由此才有了居民和企业都觉得委屈的现状。
解题 :电价怎么定有了明确依据
通过进一步梳理12345市民诉求记者看到,新规实施首日,全市范围内明确反映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是商用电的诉求电话占比约两成。不少街道都提到,在此前增设充电设施时,价格怎么约束没有明确依据。
通州北苑街道通过向物业核实情况后确认,北苑3号楼在增设充电桩时,如果要接入民用电,涉及复杂的线路改造,不仅牵扯资金问题,同时,也可能增加改造时间,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改造工作很难推动。新规的实施给相关各方的下一步工作指明了道路,电价实行按照本市“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执行,电价标准为0.51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各小区可依据此标准对充电桩接入的电源进行线路改造,杜绝电价超标的问题。
聚焦
问题1:如果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不符合新规要求,居民应该怎么办?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市发改委所明确的是能源价格即电价,而服务费的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当居民对服务费有质疑时,可能涉及相关企业对新规解读滞后的问题,建议先和企业进行协商,如企业仍不整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问题2:从去年下半年起,各街道积极推进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物业与充电桩企业签订合同时是在新规出台以前,过去的合同如与新规有抵触该怎么解决?
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相关内容,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据此,如早先制定的计费标准超出新规要求,小区物业有权主张修订或重新订立合同。
建议 :新规不仅要“落地”更得“生根”
《关于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电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如何称得上规范?通读全文并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不难发现,在电价固定的前提下,服务费怎么定是“重头戏”。服务费不能高于电费的要求,只是给服务费的收取范围加了“天花板”,规范的意义不能单纯理解为“不冒顶”,而应是实际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遵循了市场调节的结果。
那么,在新规的框架要求之外,市场调节是否还有细则?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不明确。究竟是企业可以做主,还是居民意见占有权重,抑或是通过物业、企业、居民协商实现“一小区一策”甚至“一楼一策”,尚未有范本,相关各方仍在积极探索。在采访中,充电桩服务企业和居民都表示,市场调节仍需要“催化剂”,建议相关部门补充细则,加快市场调节的步伐,广受关注的这条新规不仅要“落地”,更得“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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