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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设置“低排放区”,新能源物流车优先通行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1-11-19 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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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设置“低排放区”,新能源物流车优先通行11月18日,电车资源获悉:郑州市正积极推动“低排放区”设置工作,并于日前下发《关于设置“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告明确,设

11月18日,电车资源获悉:郑州市正积极推动“低排放区”设置工作,并于日前下发《关于设置“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告明确,设置“低排放区”将推进郑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新能源物流车优先通行。

1.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和推进郑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设置“低排放区”

据了解,郑州积极推动“低排放区”设置工作,主要是巩固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和推进郑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为此,郑州将在市区北四环路(大河路,不含本路)以南、东四环路(含本路)以西、南四环路(含本路)以北、西四环路(含本路)以东区域内(区域内不含连霍高速)以及航空港区京港澳以东、巢 湖路以南、滨河西路以西、S225 省道以北区域(区域内不含京港澳高速、S225 省道)、全市物流园区和铁路货场划定为“低排放区”。

“低排放区”分为核心区、重点区和控制区。东三环、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均不含本路)以内区域为“低排放区核心区”;东三环(含本路)-南三环(含本路)-西三环(含本路)-北三环(含本路)围合区域以外至北四环路(不含本路)-东四环路(含本路)-南四环路(含本路)-西四环路(含本路)围合区域以内为“低排放区重点区”;航空港区京港澳以东、巢湖路以南、滨河西路以西、S225 省道以北区域(区域内不含京港澳高速、S225 省道)、全市低排放核心区、重点区以外的物流园区和铁路货场为“低排放区控制区”。

2.“低排放区”内新能源物流车优先通行

通告对“低排放区”道路管理措施以及其他排放源的管理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在“3+2”特种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中,专门提到城市配送车辆,燃油、燃气城配车辆坚持夜间配送为主,给予新能源配送车通行便利,即新能源物流车享有优先通行的路权。

1.城市配送车辆

(1)坚持夜间运输配送为主。燃油、燃气城市配送货车每天7时至22时禁止驶入“低排放区核心区和重点区”,配送货车应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完成配送工作。

(2)充分给予新能源车通行便利。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货车除了早晚高峰期外,不受“低排放区”道路通行限制。 早高峰期为:每日7:00-9:00,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晚高峰期为:17:30-19:30;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晚高峰期为:17:00-19:00。

(3)对运输配送时效性强、运输“蔬菜、农副产品、水产品、副食品以及快递、搬家”等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民生物品的机动车辆,确需在禁限行时段和路段通行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市区电子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

(4)加强通行证管理。根据新能源货车适配车型的不断增加,逐步取消燃油、燃气轻型、微型货车通行证。通行证申领条件:郑州牌照货车;运输合同;车辆通行必要性说明;车辆无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记录;2017 年1 月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车辆,须提供尾气监测合格报告(需具有资质认证),不合格者不予办理。

(5)2022年1月1日起,郑州市新注册登记的燃油、燃气城市货运配送轻型、微型货车不再办理入市通行证。

(6)低排放区内的邮政快递企业、绿配示范企业、典型物流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重点商贸企业和医药企业新增及更新的城市货运配送轻型、微型货车应为新能源货车;2022年底前,新能源货车保有量在企业自有或使用的轻型、微型城市货运配送车辆总量中占比不得低于80%。

(7)网络预约货运汽车平台加强对平台车辆管理,不得向非法载货的小微型客车派单。

(8)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运输砂石、散装水泥、建筑物料货车和国四柴油货车禁止进入低排放区核心区、重点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运输砂石、散装水泥、建筑物料、工业企业物料、装修建材物料货车和国四柴油货车禁止进入低排放区核心区、重点区;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除城市运行保障、民生保障、应急抢险车辆外,禁止进入低排放区核心区、重点区,停止国五及以下车辆运输。

2.混凝土搅拌车

燃油混凝土搅拌车自2022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在低排放核心区道路行驶,22时至次日早上6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市区电子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

2022年底前,“低排放区”内混凝土搅拌站,物料、产品公路运输(除水泥罐式货车外)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五以上排放标准。2022 年底前“低排放区”核心区内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搅拌车全部实现纯电动化。

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混凝土搅拌车除了早晚高峰外,不受“低排放区”道路通行限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低排放区内停止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纯电动混凝土搅拌车除外)。

3.渣土车

燃油燃气渣土车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在低排放区核心区内道路行驶,22时至次日早上6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市区电子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燃油燃气渣土车自2023年1月1日起,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在“低排放区核心区和重点区”内道路行驶,22时至次日早上6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市区电子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

位于“低排放区”核心区、重点区内的渣土清运公司运输车辆,应于 2022 年年底前全部实现纯电动化。

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渣土车除了早晚高峰外,不受“低排放区”道路通行限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低排放区内停止渣土车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纯电动渣土车除外)。

4.环卫车

国四及以下环卫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在“低排放区”内道路行驶。低排放区逐步淘汰小型柴油环卫作业机械,2023年 1月 1 日起,核心区内不再使用小型柴油环卫作业机械。

5.出租车(网约车)

(1)巡游燃油(天然气)、网络预约燃油(天然气)出租汽车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郑州火车站地区、郑州火车站东站地区限制通行。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当优先向新能源纯电动出租汽车派单,不得向非法油改气的出租汽车派单,不得向燃油(天然气)出租汽车派发到郑州火车站地区、郑州火车站东站地区的运营订单。

(二)其他排放源的管理措施

1.建筑施工工地。

“低排放区”建筑施工工地橙色、黄色管控期间,在落实好“八个百分百”的基础上,允许使用纯电动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的工地进行土石方、连续浇筑作业。

2.工业源。

2022 年年底前“低排放区”内工业企业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00%;厂内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机械比例不低于 50%。

3.非道路移动机械。

“低排放区”工地、工业企业应使用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联网工作,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2021年底前,机场、货场内部作业机械和车辆新能源化比例达到30%,2022 年底前,机场、货场内部作业机械和车辆新能源化比例达到 50%。

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低排放区核心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红色预警期间,“低排放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使用纯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应急抢险机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