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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6-01-19 11: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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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12月10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

12月10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本)》。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生产能力、工艺水平以及环保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2015年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接受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提出的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告经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规范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第五条 规范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第六条 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提交本厂区或生产车间的规范公告申请。

  第七条 同一铅蓄电池生产厂区内有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蓄电池企业时,所有企业必须同时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同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第八条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按自愿原则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填写《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从事商品极板生产或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销售、采购记录格式见附2、3,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附相应进出口证明)。

  第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对申请规范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征询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填写在《申请书》的相应位置。

  第十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经过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以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个半年的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2,向境外销售的需附相应出口证明)。

  第十五条 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组装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上个半年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3,从境外采购的需附相应进口证明)。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 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

  3. 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4. 拒绝接受抽查;

  5. 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6.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从事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审核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