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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继续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1-08-16 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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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继续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财政部官网近日公开一批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复文,透露了下一步对碳达峰碳中和、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等工作领域的支持方向。1

财政部官网近日公开一批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复文,透露了下一步对碳达峰碳中和、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等工作领域的支持方向。

1、正牵头起草指导意见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84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作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彰显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体现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财政部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目前通过多项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一是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化应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央财政对光伏、风电等发电上网按发电量和固定电价给予补贴。二是通过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充电桩基础设施奖励、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是支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等。四是支持做好工业节能标准、节能监察等工作。五是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不断淘汰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释放先进产能。六是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工业窑炉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等,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同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也得到减排。七是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促进提升森林、湿地、草原碳汇能力。八是通过相关部门预算资金,支持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等。

关于代表提出的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重点支持方向的建议,在现有资金政策中已有体现,基本覆盖提出的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在目前已有相关资金渠道情况下,我们考虑中央层面暂不宜新设“应对气候变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财政部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地方科学规范安排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财政部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地方科学规范安排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2、继续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07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近年来,中央财政主要通过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年销量从2009年的不到500辆增长到2020年的130万辆,市场规模连续6年世界第一,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建立了结构完整、自主可控的内循环产业体系,培育形成了一批行业领先的优势企业。

2020年4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一是将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从2020年底延长至2022年底,二是补贴标准方面2020-2022年原则上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城市公交等公共领域2020年不退坡,2021-2022年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三是技术指标方面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总体稳定。

上述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一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市场的冲击较大,需要延长补贴期限来巩固和扩大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二是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规模效应等因素,按照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补贴标准,同时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防止市场大起大落。三是保持技术指标体系总体稳定,给予企业稳定的预期,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和安全可靠性。

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会同工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2021年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与此同时,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科研工作,为加速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例如,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支持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等科研院所参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一是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等,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相关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行业发展需要等,自主开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可按程序申请获得支持。可见,支持科研院所开展新能源汽车科技研发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经有所体现。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中央财政创新支持方式,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主要考虑:一是企业是重要的创新主体,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重要的技术创新和应用都来自于企业,二是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有利于解决在关键核心技术上的“卡脖子”问题,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按程序在验收后申请补助,不会影响公平竞争。

3、正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07号建议的答复》中称,燃料电池汽车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一种类型,具有绿色环保、续航里程长等特点,在中远途运输、重型卡车替代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推广燃料电池汽车对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实现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具有一定意义。近年来,我国燃料电池汽车相关产业链实现“从无到有”,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超过7200辆。

为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于2020年10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出“力争经过15年的持续努力,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水平提升”的发展愿景,明确“开展燃料电池系统技术攻关,突破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提高氢燃料制储运经济性。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等任务。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工信部组织全国汽标委制定了燃料电池汽车标准体系,覆盖基础通用、整车、关键系统和零部件、接口等领域,截至目前,已经发布燃料电池汽车领域15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有8项标准正在研究起草。

尽管我国燃料电池汽车推广数量逐年增加,但产业发展仍然面临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缺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此,2020年4月和9月,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以奖代补”方式,选择部分城市群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示范期暂定四年。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群按照示范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

关于示范城市群的选择,将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申报城市应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产业链上优秀企业所在城市进行联合。具体而言,产业链上优秀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企业所在城市(地级以上)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组成城市群,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形成产业链条各环节环环相扣、强强联合态势,协同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重点支持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应用场景清晰、政策制度有保障的城市群。包头市围绕氢能全产业链开展了多环节的谋划布局,在氢气制取储运、氢能冶金化工、氢能汽车制造、制氢成套装备等方面取得一定发展成效。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并结合示范应用的实施效果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等情况统筹研究建议。

按照要求,财政部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以奖代补”方式,选择部分城市群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示范期暂定四年。

在《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65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回应称,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开展第二批示范应用申报工作,以及在试点城市基础上,逐步选取京沪、陇海等铁路沿线和骨干高速公路开展试点等建议,将结合示范应用实施效果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等统筹研究考虑。

4、进一步完善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早自2006年起,我国就开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于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2年后补贴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截至当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补贴资金超过6000亿元。

在补贴政策的支持下,以及在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快速发展,装机规模稳居世界第一,技术水平明显提升,造价成本显著下降,对推动我国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规模管理失控,装机规模远超国家规划确定的数量,以及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未及时调整、电价附加未对自备电厂、地方电网用电严格征收等原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存在较大缺口,导致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能及时获得补贴,已经成为行业广泛关心的重大问题。

一、关于加快发行绿色债券解决补贴拖欠的建议

对此,财政部认为要审慎研究。一是关于特别国债,是为了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而发行的国债,历史上仅发行过三次,一般情况下市场领域主要依靠其自身调节解决,而不是由包括国债和特别国债在内的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作用,在非特殊时期或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宜启用。二是特别国债只计入国债余额,不列入年度财政赤字,因此要求有对应的资产和收益以保障还本付息。可再生能源补贴属于无偿的财政补贴,没有对应的偿债现金流,不符合特别国债发行条件。三是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照2019年9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要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债务置换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来解决补贴缺口,与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不符。

二、关于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减轻补贴压力的建议

2017年1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并明确绿证是我国绿色电力消费的证明。

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绿证核发,并建设运行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开展绿证的交易组织工作。目前支持单向挂牌和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绿证交易平台进行在线支付,也可以自行协商线下支付,全年任何时间均可进行绿证交易。截至目前,我国绿证累计核发数量超过2800万个,累计认购数量超过7.4万个。

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绿证和碳排放权交易合理补贴新能源环境效益,为新能源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于鼓励为存量电站开发创新性金融产品的建议

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职能定位,聚焦主业,深入研究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开发符合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一是2020年1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二是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清洁能源产业纳入绿色融资统计范围,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三是2021年2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并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贷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近年来,一些银行机构也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了《支持能源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工作方案》,提出在“十四五”期间设立总规模5000亿元的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其中,2021年发放1000亿元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光伏发电、海上风电等项目,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此外,国家开发银行于2021年3月发布全球首单“碳中和”专题绿色金融债券,所募资金用于风电、光伏等碳减排项目,有效推动电力系统脱碳,实现能源系统跃迁。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督促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5、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011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初步设想,基金作为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管理,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绿色产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

在《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5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对地方大气、水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支持,中央财政在安排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各地污染防治任务的差异性,按照任务量测算分配资金,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整,对防治任务重、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适度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