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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新能源车管理办法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5-12-17 18: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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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新能源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现2017年底全市新能源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现2017年底全市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规模达到20万辆的目标,我们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可获得本市财政补助。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

    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三)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并承诺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
    (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五)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七条 新能源小客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且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和《GB/T29123-2012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规定;
    (四)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上述标准或规定出现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第八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各项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核、备案,并分批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第三章 充电设施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及本市地方相关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第四章 补助申领

    第十二条 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销售给单位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新能源小客车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小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及配套服务企业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协调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核、备案;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受理、组织审核;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小客车牌照核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产品符合性检验和不定期抽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若国家补助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