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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推动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编制了《货车类道
为规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推动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编制了《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26。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1年2月7日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是指取得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企业”),仅生产二类汽车底盘,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受托企业”)按照委托企业的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及出厂检验要求,生产、加装上装,完成完整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制造的生产组织方式。
货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
二类汽车底盘,是指包括驾驶室、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等部分,通过安装上装就可以形成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本细则仅适用于平板(含栏板)、仓栅、厢式、自卸等四类货车产品,不包括具有专门装置和结构、载运特定类别物品的其他运输类专用车产品,作业类专用车产品以及多用途货车产品。
第四条委托企业是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委托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的参数与许可参数一致。委托企业对上装委托加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申请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备案的,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以下简称“委托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托企业应信用良好,并为非特别公示企业。
(二)委托企业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应当未出现过因安全质量等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委托企业应建立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产品可追溯体系、生产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责任划分等内容。
(四)受托企业应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五)委托双方应签订上装委托加装协议。
第七条申请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备案的,委托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备案的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予以公布。
第九条受托企业变更名称和生产地址时,委托企业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新相关备案信息。
受托企业不得将上装委托加装事项再转委其他企业。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条申请采取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产品准入时,委托企业应当注明采用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并标注相应的受托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等信息。
第十一条委托企业应当对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实施出厂检验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受托企业,允许委托企业授权其开展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出厂检验工作。
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应当保留书面授权资料。
第十二条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应采用委托企业的合格证样式,其出厂合格证明应标示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并在相应信息栏填写受托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等信息。
委托双方均应遵守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出厂合格证由委托企业配发,并经由委托企业合格证申报端口统一上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出现安全质量等严重问题时,委托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立即停止受托企业相关产品生产,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委托双方持续满足委托生产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委托双方自愿解除上装委托加装关系的,委托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办理,并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当委托企业不能满足第六条有关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移出上装委托加装备案信息。
委托生产的车辆产品不能满足相关标准和生产一致性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委托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更新。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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