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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季度重要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回顾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0-03-26 0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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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季度重要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回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场需求受到严重抑制,党中央高度重视汽车产业发展。《求是》杂志2月16日刊登《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场需求受到严重抑制,党中央高度重视汽车产业发展。《求是》杂志2月16日刊登《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指出,要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

随后,各大部委陆续出台汽车消费鼓励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支持也开始推进。EV视界对今年第一季度中央及地方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重要政策法规进行总结回顾,以飨读者。

【三月份重要政策】

一、商务部等三部门:稳住汽车消费

3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

在第六项扩大传统消费中,通知要求稳住汽车消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出台新车购置补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取消皮卡进城限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等措施,组织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实施汽车限购措施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二、工信部:202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3月23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202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探索推广技术经济性强、环境友好的回收利用市场化模式,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建立梯次利用产品评价机制。依托“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健全法规,督促企业加快履行溯源和回收责任。

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研究制定《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易推广、可复制的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模式。深化电子电器生产者责任试点,完善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者责任延伸管理体系。

加快甲醇汽车推广应用。指导山西、陕西、贵州、甘肃等地区加快甲醇汽车市场化推广应用,完善甲醇汽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提升甲醇汽车技术装备水平。

加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符合性情况名单,组织开展一致性验证。

三、发改委和司法部: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

3月17日,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机动车报废更新政策和新能源汽车推广机制。

目标到2025年,绿色生产和消费相关的法规、 标准、政策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到位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全面推行,我国绿色发展水平实现总体提升。

要求以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为重点,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时将实施范围拓展至轮胎等品种,强化生产者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

要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和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节水器具、绿色建材等绿色产品等的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型家电产品、节能新能源汽车、节水器具等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公交、环卫、出租、通勤、城市邮政快递作业、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促进能源清洁发展。加大对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储能技术、多能互补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氢能、海洋能等新能源发展的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

四、发改委等23部门:《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3月13日,发改委等2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聚焦改善消费环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升消费领域治理水平,提出19条政策举措,其中与汽车相关的政策包括:

1、落实好现行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推动各地区按规定将地方资金支持范围从购置环节向运营环节转变,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公交。

2、促进汽车限购向引导使用政策转变,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

3、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对纯电动轻型货车不限行或少限行。

4、促进机动车报废更新,加快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指导意见。

5、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商用步伐。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

6、鼓励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各类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

7、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奖励与强制相结合的消费更新换代政策,鼓励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合理引导消费预期。

五、工信部:《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

3月9日,工信部发布《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报批稿)规定了汽车驾驶自动化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原则、技术要求等。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基于驾驶自动化系统能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程度,根据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无设计运行条件限制,将驾驶自动化分成 0~5 级:

0 级驾驶自动化(应急辅助)

驾驶自动化系统不能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但具备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1 级驾驶自动化(部分驾驶辅助)

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2 级驾驶自动化(组合驾驶辅助)

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3 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

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4 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

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

5 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

驾驶自动化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

六、工信部召开推动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研讨会

3月16日,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召开视频会议,听取行业机构、企业代表对推动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的意见建议,深入研究分领域、分区域、分车型电动化的目标、方式及政策措施。装备工业一司表示,下一步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行业力量开展推动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积极推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电动化水平提高。

七、地方政策

3月25日,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2020年一次性增加小客车指标的配置公告。根据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提振汽车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的要求,依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2020年一次性增加2万个小客车指标。

3月24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鼓励杭州有序放宽汽车限购措施,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和下乡惠农政策,深挖农村汽车消费潜力;发挥浙江省汽车保有量大的优势,扩大二手车市场流通,依法放开汽车改装市场,努力挖掘汽车后市场服务潜力;创新汽车消费服务,拓展线上线下购车渠道,鼓励品牌汽车经销商提供网上看车、送车试驾等服务,策划举办一批“浙里行网上购车节”等促销活动。

3月20日,广州市政府第15届104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广州市促进汽车生产消费若干措施》,提出将增加中小客车指标。

3月4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为促进汽车消费升级行动,将鼓励各地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给予支持,并鼓励省内企业开展“汽车下乡”促销和加快繁荣二手车市场。

3月3日,广州市政府发布《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针对疫情期间市民自驾通勤的需求,加快推进落实2019年6月明确的新增10万个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工作,并视情况研究推出新增指标。2020年3月至12月底,在使用环节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每车1万元综合性补贴。推进汽车更新换代,对置换或报废二手车的消费者,在广州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助。

【二月份重要政策】

一、发改委11部委:《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

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要实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达到规模化生产,实现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在特定环境下市场化应用。 展望2035到2050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体系全面建成、更加完善。安全、高效、绿色、文明的智能汽车强国愿景逐步实现,智能汽车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战略提出要完成六大关键任务:

(一)构建协同开放的智能汽车技术创新体系

1.突破关键基础技术。开展复杂系统体系架构、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控制、人机交互及人机共驾、车路交互、网络安全等基础前瞻技术研发。

2.完善测试评价技术。建立健全智能汽车测试评价体系及测试基础数据库。

3.开展应用示范试点。开展特定区域智能汽车测试运行及示范应用,验证车辆环境感知准确率、场景定位精度、决策控制合理性、系统容错与故障处理能力,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服务能力,“人–车–路–云”系统协同性等。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城市级智能汽车大规模、综合性应用试点,支持优势地区创建国家车联网先导区。

(二)构建跨界融合的智能汽车产业生态体系

1.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车载高精度传感器、车规级芯片、智能操作系统、车载智能终端、智能计算平台等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建设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加快智能化系统推广应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汽车品牌。

2.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整合优势资源,组建产业联合体和联盟。

3.创新产业发展形态。积极培育道路智能设施、高精度时空基准服务和智能汽车基础地图、车联网、网络安全、智能出行等新业态。优先在封闭区域探索开展智能汽车出行服务。

4.推动新技术转化应用。开展军民联合攻关,加快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在智能汽车相关领域的应用,促进车辆电子控制、高性能芯片、激光/毫米波雷达、微机电系统、惯性导航系统等自主知识产权军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加强自动驾驶系统、云控基础平台等在国防军工领域的开发应用。

(三)构建先进完备的智能汽车基础设施体系

1.推进智能化道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制定智能交通发展规划,建设智慧道路及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分阶段、分区域推进道路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和标准化建设。结合5G商用部署,推动5G与车联网协同建设。统一通信接口和协议,推动道路基础设施、智能汽车、运营服务、交通安全管理系统、交通管理指挥系统等信息互联互通。

2.建设广泛覆盖的车用无线通信网络。

3.建设覆盖全国的车用高精度时空基准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已有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推动全国统一的高精度时空基准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导航系统和通信系统融合,建设多源导航平台。

4.建设覆盖全国路网的道路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开发标准统一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建立完善包含路网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实时动态数据服务。

5.建设国家智能汽车大数据云控基础平台。

(四)构建系统完善的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

1.健全法律法规。开展智能汽车“机器驾驶人”认定、责任确认、网络安全、数据管理等法律问题及伦理规范研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推动出台规范智能汽车测试、准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

2.完善技术标准。构建智能汽车中国标准体系。重点制定车载关键系统、智能汽车基础地图、云控基础平台、安全防护、智能化基础设施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人–车–路–云”系统协同的车用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和设备接口规范。建立智能汽车等级划分及评估准则,制定智能汽车产品认证、运行安全、自动驾驶能力测试标准,完善仿真场景、封闭场地、半开放场地、公共道路测试方法。制定人机控制转换、车路交互、车车交互及事件记录、车辆事故产品缺陷调查等标准。

3.推动认证认可。

(五)构建科学规范的智能汽车产品监管体系

1.加强车辆产品管理。完善智能汽车生产、准入、销售、检验、登记、召回等管理规定。研究制定智能汽车相关产品安全审核和管理办法。加强智能汽车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进出口等监管。

2.加强车辆使用管理。颁布智能汽车标识管理办法,强化智能汽车的身份认证、实时跟踪和事件溯源。制定智能汽车软硬件升级更新、售后服务、质量担保、金融保险等领域管理规定,积极推进智能汽车商业化应用。

(六)构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体系

1.完善安全管理联动机制。2.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3.加强数据安全监督管理。

二、工信部:《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2月24日,工信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切实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其中特别提到优先支持汽车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并且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重点支持5G、工业互联网、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工信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进行修改。

针对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决定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第三十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一项改名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将原先的8项具体要求删改为两项,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

四、财政部: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第二条 “专项资金”修改为“补助资金”,”删去“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而新能源汽车补贴就隶属于“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范畴,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补贴不再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五、工信部:启动公告/合格证/双积分管理应急管理程序

2月5日,工信部装备中心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告、合格证、双积分管理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装备中心启动应急管理程序,车辆公告管理、合格证管理、双积分管理等工作安排如下:

1.关于企业准入考核。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根据不同地区疫情发展情况和企业实际复工生产情况协商确定企业现场审查事宜,对已申请进行现场准入的企业,根据情况给予时间延期,不必提交补充资料,确保企业相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原计划安排在2020年2月的现场审核项目,原则上全部暂缓实施。

2.关于产品准入审查。相关企业可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公告产品准入信息系统申报产品;受理及审查工作全部采用网络在线方式正常开展,并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协调安排工作人员,确保产品准入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3.关于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各机动车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合格证业务办理平台办理各项业务;通过合格证信息系统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和进口车辆电子信息数据,我中心实时接收并与相关部门实施数据交换。

4.关于乘用车企业双积分管理。各乘用车企业可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双积分管理系统办理各项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乘用车企业在线提交2019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执行报告及信用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件,纸质原件暂不需邮寄。对于提交时限要求(装备中心〔2020〕33号文件要求为2020年2月28日),将根据不同地区疫情发展情况和企业实际复工情况,给予时间延期。

五、地方政策   

2月28日,广州市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给予37—59万元/台的减排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1日。

2月28日,深圳市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要稳定汽车等大宗消费,加快新增汽车指标放号,优先保障家庭首购需求。

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财政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一月份重要政策】

一、工信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办法

1月2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规范条件》分别对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技术、装备和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

废旧蓄电池回收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设施设备;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的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历史数据等技术信息,遵循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企业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体系,包括且不限于废旧动力蓄电池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综合利用、产品流向及废弃物处置措施等内容,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二、地方政策  

1月22日,成都市经信局发布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市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申请建设补贴。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充电量可申请运营补贴。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月10日,安徽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指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港口岸电运营商执行工商业单一电价、不收基本电费。

1月10日,重庆市经信委印发《重庆市汽车电子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汽车电子生产制造能力显著提升,新能源汽车“大小三电”等核心零部件本地化配套率达到60%,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系统、网联终端系统本地化配套率达到30%,力争培育和引进汽车电子重点企业20家以上,全市汽车电子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400亿元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汽车电子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8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