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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2019年起不再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9-11-20 1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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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2019年起不再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电车资源获悉,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梅州市科学技术局、梅州市交通运输局11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

电车资源获悉,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梅州市科学技术局、梅州市交通运输局11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从2019年1月1日起梅州市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

通知还规定,从2019年开始,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可申请拨付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此外,自财建〔2019〕138号文发布之日后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关于做好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梅市发改产业〔2019〕474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科工商务局、交通局:

去年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财建〔2019〕138号、财建〔2019〕213号、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省和我市相关部门也相应转发了上述文件并提出了贯彻落实的意见(详见粤财工〔2019〕74号、粤财综〔2019〕55号、梅市发改产业函〔2018〕58号、梅市财工〔2019〕34号、梅市财综〔2019〕49号),省市相关政策愈加完善。为了做好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

二、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参照财建〔2019〕138号、财建〔2019〕213号、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执行,只享受省级购车补贴,市级(及以下)财政不作兜底。

三、从2019年开始,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可申请拨付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四、财建〔2019〕138号文发布之日后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五、财建〔2019〕138号文发布之日前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再给予地方补助。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建〔2019〕138号、财建〔2019〕213号、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执行,以后年度补助政策将根据国家最新出台政策适时调整。

七、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依照具体通知要求,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财政补助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

3.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