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7月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各地逐渐出台配套设施补贴
7月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各地逐渐出台配套设施补贴2019年7月已过,本月部分地区出台了配套设施推广政策,具体包括充电桩补贴及充电停车位建设规划等。7月政策数量相比之前数量大幅下降,
2019年7月已过,本月部分地区出台了配套设施推广政策,具体包括充电桩补贴及充电停车位建设规划等。7月政策数量相比之前数量大幅下降,电车资源认为原因是补贴新政刚开始实施,地方补贴由补车转向补贴配套基础设施,大部分地区还在编制配套设施推广或补贴政策,电车资源预测不久之后将会迎来一波相应政策的发布潮。
经电车资源整理,7月国家及地方共发布了19条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2条,地方层面17条。
国家层面:
1.双积分修正案征求意见 2021年新能源积分比例为14%
7月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2)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3)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4)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5)其他修改内容。
其中,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
2.四部委:开展2018及以前年度新能源车补贴清算工作
电车资源获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月26日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对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通知表示,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运行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考虑到接入国家监管平台的周期,对2016及以前年度推广车辆清算给予4个月过渡期。
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专向检查问题处理要求,对已按正常补助标准50%清算的终端用户闲置车辆,此次不申报或未通过审核将扣回已拨付资金。对2015年及以前年度车辆此次未申报或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审核的,以后年度不再予以集中清算。
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2016年及以前年度推广车辆延长到2020年1月31日),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地方层面:
1.京津冀电池回收利用示范名单公布 18个项目入选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7月8日发布《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公布了18个入选项目申报单位名单,名单显示,18个入选项目申报单位主要为车企、能源类企业以及环保科技类企业。
2.海南:按情况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月29日发布《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各类新建建筑必须按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
此外,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还将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
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3.海南:新建住宅须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月16日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海南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低于非新能源汽车的差别收费优惠政策,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意见表示,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费的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政策。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收费标准低于非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或免费停放政策。
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低于非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车辆进入停车设施短时停放给予免费的,对新能源汽车免费停放时间应当比非新能源汽车适当延长。
此外,鼓励倡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低于非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或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间。
4.四川:分区域分车型分步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表示,四川省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区域、分车型、分步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以下为不同车型的实施内容:
重型燃气车: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重型柴油车: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仅含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车辆),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轻型汽车: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6a阶段标准要求。
其它车型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的规定执行。
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范围包括: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共15市。
通过自发布之日起七日后实施。
5.广西发布充电桩补贴方案 最高600元/千瓦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同时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方案》。
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于2019年7月25日前进行申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其他要求等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方案》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方案》中规定的补贴范围为:
(一)补贴对象为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物流或某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等特定行业和单位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建成时间须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间(以投资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三)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
补贴标准为:
(一)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交流充电桩: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充电设施项目补贴均含第三方验收费用。
6.雄安新区:公交、环卫等车辆2020年底前实现新能源化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7月15日发布《关于划定雄安新区移动源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通告表示,7月15日起,雄安新区全区均划定为移动源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新区全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实行严格监管。
2020年底前,新区范围内运营的公共汽车、环卫、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应全部实现新能源化。
此外,7月15日起,新区范围内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重型运输车辆,如有新能源车型,必须购置新能源车型。
7.北京:支持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车 最高奖励7.38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7月17日发布《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蓝天保卫战计划,进一步加快出租汽车行业纯电动汽车推广,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更新要求的出租车经营者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每辆上限为7.38万元。
8.广州计划投放3751个纯电动出租车运力指标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7月11日发布了《广州市2019年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招标公告》。公告表示,为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纯电动化推广工作,拟采取招标方式,对提前更新纯电动出租汽车的企业计划共发放3751个运力指标,主要用于鼓励目前合法正在运营的非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
9.深圳:到2021年完成工程车领域新增车辆纯电动化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7月4日发布《深圳市推进新能源工程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
计划表示,2019年-2021年,深圳市将着力夯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持续扩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规模,促进工程车辆电动化升级转型,提升新能源工程车核心技术水平、核心产品竞争力。
此外,将鼓励深圳企业深耕新能源工程车核心技术研发和突破,尤其是推动车企与动力电池以及上游原材料行业的协同发展。积极引进国际国内新能源工程车领域的优秀企业及创新平台,与深圳各类创新资源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构建新能源工程车产业集群。
到2021年,深圳市工程车领域新增车辆纯电动化工作率先完成。通过示范引领,将新能源泥头车的应用示范经验进行推广和复制,并逐步延伸至大型吊车、挖掘机、推土车等其它类型的新能源工程车。创建一批新能源工程车产业示范基地,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形成涵盖新能源工程车领域的完整产业链,完成深圳市传统工程车的替换更新工作,切实完成工程车节能减排目标。
技术方面,将重点推动动力电池产业核心技术、大功率充电技术、新能源工程车动力驱动技术、新能源工程车智能网联技术等技术发展。
本行动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
10.深圳发布通告 外地新能源载客汽车早晚高峰受限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7月18日发布《关于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须继续按规定时间、路线和区域行驶的通告》,在通告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类别中,没有包含新能源汽车,表示深圳对外地新能源载客汽车依然实施限行,外地新能源载客汽车与外地燃油载客汽车在路权上并无区别。
11.汕头发布充电桩补贴方案 最高550元/千瓦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落实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近期发布《汕头市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了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的范围和标准,补贴范围为:汕头全市范围内,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包括无线充电桩,下同)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
12.成都:加快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区域加氢站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月10日发布《成都市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表示,2019—2021年共实施1151个补短板项目,总投资25618亿元。
在推广清洁能源,建低碳城市方面,方案提到,将加快在郫都区、龙泉驿区等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区域配套建设加氢站,探索建设加氢、加油(加气)、充电综合能源站。着力构筑智能电网,推广建设智能变电站,加快部署配电自动化系统。
13.三亚:新建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得低于20%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交通运输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7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表示,新建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每个公共停车场必须至少配建一个只供充电使用的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只允许电动汽车充电使用,燃油车停占的,属于违规行为,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由各区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运用现代科技化手段对充电车位进行管理。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对燃油车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的,无论停车区域类别,均按《三亚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三府〔2018〕25号)中一类区域对应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执行。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应急充电车位,同时要告知燃油车用户使用充电车位的具体收费标准。
14.郑州建成区物流配送车2021年全部纯电动化
郑州市人民政府7月8日发布《郑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到,将大力推进绿色运输发展,推广新能源车辆,制定《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替代专项行动方案》,出台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营补贴政策,加快物流园区、公用停车场及其他交通和商业站点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发展建设各类集中式直流快充站。到2021年,郑州市建成区物流配送车、邮政快递车辆全部实现纯电动化。
15.莆田8部门发文 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7月26日,福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发布关于印发《莆田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到,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鼓励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16.宣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 享受购置补贴政策
安徽宣城近期发布《宣城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显示,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将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占比达到80%,并实施严格的车辆登记制度。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
同时,集疏港、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地区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按要求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
17.襄汾:总质量4.5吨以下(不含)的新能源货车不限行
电车资源获悉,山西襄汾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实施优化通行措施的通告》。《通告》指出,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且装载货物采取集装箱或密闭罐车的大型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进入城区及通过G108国道城区段需办理《车辆通行证》。总质量4.5吨以下(不含)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且装载货物采取集装箱等密闭措施的货运车辆,不需办理通行证,正常通行。
来源:电车资源 黄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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