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7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ldquo
7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确认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局备案。
以下是征求意见原文:
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监质函[2019]1419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机动车生产者的责任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等相关内容,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送你单位,请组织研提意见,并于2019年8月19日前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曲现国 侯纪伟
联系电话:010-82262117(电话及传真)、82262044
电子邮箱:zhglc@samr.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李 光 汪 涛
联系电话:010-66556245、66556234、66556284(传真)
电子邮箱:jidongche@mee.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附件:1、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
-
交通部发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2018-07-10
-
【追究】“80亿瓦时政策门槛”背后引发的争论2016-12-16
-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征求意见稿)》意见2016-10-20
-
新能源汽车行业动态点评:政策利好驱动产销再超预期,自主品牌受益明显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