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广西发布三年计划 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广西发布三年计划 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电车资源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月19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
电车资源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月19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计划表示,为加快充电设施进机关、居民社区、园区、城市人口聚集区、公共服务领域、旅游景区、高速等地区,针对每个区域分别制定了主要任务。
电价方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余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具备单独计量的,低谷时段(23:00-7:00)用电按电价50%执行,两部制用户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用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桂发改能源〔2019〕5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9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在《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基础上,特制定我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基础。我区充电基础设施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社会认识不足,利益主体多,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配电网改造、安装条件、投资运营模式等方面,推进难度大,发展速度慢。目前全区已建成充电桩约3500个,充电插座约10000个,全区电动汽车拥有量4.3万辆,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设施的需求日益迫切,急需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二)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建设总要求,以统一国标充电接口,统一电费,统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三统一”为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建设模式,分类有序推进,提升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使用便捷的充电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使用快速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1年,基本建成与电动汽车拥有量相适应的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基本满足为全区电动汽车充电的能力,在全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依托公共服务领域自有停车场、站(位)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到2021年,基本满足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加快推进以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桩或充电插座建设,到2021年,基本满足普通电动乘用车充电需求。
——依托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发展以直流快充为主、交流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和其他类型充换电站,到2021年,基本满足电动汽车补充充电需求。
——以高速公路服务区为重点,全面推进城际快充站建设,到2021年,基本满足城际交通充电需求。
——依托现有及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站内发展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到2021年,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加油站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依托广西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2019年6月底前,组建广西电动汽车充电联盟,搭建交流平台,加强运行管理,提升充电设施利用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充电设施进机关。自治区内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至2019年底,自治区级机关(含中直驻邕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配建充电桩,市级机关、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配建充电桩;2020年底前,自治区级机关(含中直驻邕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桩,市级机关、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配建充电桩。2021年底前,符合建设条件的市县机关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桩。鼓励其它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充电设施进居民社区。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鼓励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配建充电桩。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创新商业运营模式。新建住宅小区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配建停车位应明确按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必须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专用固定停车位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充电设施进园区。全区各园区包括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应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并作为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的优先条件。新建园区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1年底,全区各园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充电设施进城市人口集聚区。遵循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有序拓展的原则,逐步加密公用充电设施布局。重点推进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机场、客运站、客运港)、驻车换乘(P+R)、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从2019年起,每年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到2021年,达到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有的加油站、加气站应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充电设施进公共服务领域。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因地制宜在道路沿途合理建设快充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充电设施进旅游景区。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旅游景区A级申报内容,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1年底,全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实现不低于20%。
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充电设施上高速。适度超前,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设施,并相应更新交通指示牌。2020年前完成我区重要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电设施建设,2021年前完成所有高速公路的充电设施建设,4星级以上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其他服务区应按实际情况配建充电设施。在我区各地区主干公路、沿海沿边公路选择有条件的地点建设充电设施。到2021年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简化建设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进一步减少用电报装办理环节,2019年底6月前,充电桩用电报装流程优化为“用电报装、装表接电”2个环节,用电报装不超过1个工作日,接电用时不超过7个工作日;充电站用电报装流程优化为“用电报装、现场勘查及供电方案答复、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3个环节,用电报装不超过1个工作日,用户接电用时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充电设施配套供电保障。将充电设施电力接入作为发展新能源汽车基础配套设施统筹考虑,将设施配套电网设计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管廊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探索公用电网对物业管理停车位直接供电模式。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充电设施接入电网原则上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J/45-004-2012)执行,提高服务质量。电网公司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价格优惠,创新充电交易模式。落实国家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和财政奖励办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余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具备单独计量的,低谷时段(23:00-7:00)用电按电价50%执行,两部制用户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充电设施用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将分散的集中式充电站统一为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集中交易,形成规模效益,争取更低的充电电费。实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充电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降低电力使用成本。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利用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建设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按照“成本+微利”原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最高限价内,按照“成本+合理利润”原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充电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本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PPP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等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地方政府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政策和财力水平,通过财政补助、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无偿划拨充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适当投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地方政府、园区、景区等主管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及其它形式的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整车、出行服务等企业开展合作,促进充电服务专业化发展,通过众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开展车位经营、车辆租赁、广告服务、大数据应用、电子商务、智能充换电、电力交易等方式增加运营收入,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七)强化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各市人民政府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建设。充电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存量充电设施按标准进行改造,推进充电设施互操作性检测和认证工作,提高通用性和开放性。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组建广西电动汽车充电联盟,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全区充电设施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多元化有序发展。通过开展自愿性产品检测认证、行业白名单制定等评价方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自律,引导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水平提升。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组建自治区级服务平台。2019年完成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平台建设并上线运行,应用“互联网+充电设施”的大数据技术,提供充电服务、电桩联网管理、政府监管等服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的统一规范服务和管理。已建设的市县第三方充电运营服务平台应同步与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平台融合,实现数据共享,统一服务。
(责任单位:广西电网公司)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充电设施建设的统筹衔接。建立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协调统一,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组织抓好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及配合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自治区各主流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相关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情况,开辟专栏进行专题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高杆广告牌、户外大型电子宣传牌等载体,在主要交通沿线、城镇人口集聚区、重要活动场馆、重点旅游景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进行公益宣传。大型文化、体育、会展、商贸等活动应尽量使用电动汽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并加强绿色出行主题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自治区新闻办、文化和旅游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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