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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9-05-22 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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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电车资源获悉,5月21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颁布了《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提到,加快推广

电车资源获悉,5月21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颁布了《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提到,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


原文如下:

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和《甘肃省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甘办发〔2018〕43号)、《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甘政发〔2018〕68号),为深入推进全省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污染治理,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具体部署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坚持统筹“车、油、路”管理,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和车用尿素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巩固提高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助力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加快调整运输结构,统筹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增加铁路货运量,减少公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货运量。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壮大绿色运输车队。优化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柴油货车空驶率。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治理和运输企业集约化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协调联动。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物流交通要道作为重点监管区域,以营运柴油货车和车用油品、尿素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省市联动、区域协同,统一执法尺度和力度,增强监管合力。各级各相关部门之间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坚持全防全控、严惩重罚。从机动车进口、销售、注册登记、使用、转移、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加强全方位管控。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检验维修弄虚作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系统)、生产销售使用假劣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构建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环境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建立超标排放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促进群防群控。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铁路货物运输量明显增加,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违法销售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2019年、2020年,全省社会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6053万吨)基础上分别增加28万吨和52万吨。

(四)重点管控区域。兰白、天定、平庆地区以及临夏州等区域,主要包括兰州市、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平凉市、庆阳市、临夏州。

二、主要任务

(一)清洁柴油车行动

1.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OBD系统、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涉及柴油车和柴油机生产(进口)的市州,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以上,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以上。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系统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监督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保召回。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省直有关部门生产(进口)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兰州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闭环模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督促限期到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认定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联系告知车辆所有人和所属单位;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地应及时将信息通过国家-省-市三级网络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市州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车辆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单位),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道路监督执法抽测力度。各级政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在主要通行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系统、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内容,重点管控区域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路检路查联合执法行动,其他市州每年至少开展1次。具备条件的市州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车辆集中停放地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运输企业(单位),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将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相关市州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车进出产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具备条件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现场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移动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自2019年起,重点管控区域大气污染“冬防”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其他市州不低于50%。(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各地通过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检测设备软件技术标定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将为省外、本市州行政区以外登记的车辆长期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列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排放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指导车辆维修企业(单位)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市州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验证尾气净化治理改造凭证并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底前,各市州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汽车淘汰报废。各地要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二手车转入排放检验制度。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要求,落实二手柴油货车跨区域转入排放检验制度、强制维护制度,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办理转移登记。(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按照国家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部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各市州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主要通行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重点管控区域2019年底前建成,其他市州2020年建成。积极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构建全省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各市州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地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兰州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行业标杆企业。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省生态环境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清洁柴油机行动

1.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底前,全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各市州要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各市州对本行政区域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各市州对在省内销售但非省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全省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兰州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各地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重点管控区域市州2019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州2020年6月底前完成。在大气污染“冬防”期间,各地要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管控区域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其他市州每年至少抽查1次,抽查率达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进入控制区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场吊、吊车、叉车、牵引车等作业车辆和机械设备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进内河(湖库)船型标准化,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全省内河(湖库)不得新增柴油机船舶;淘汰船龄超过20年及以上的柴油机船舶;2019年底前,内河(湖库)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鼓励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兰州铁路监管局、省民航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各市州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行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进入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应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有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洁运输行动

1.提升铁路货运量。加快推进铁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铁路营运里程达到7200公里,其中快速铁路里程达3000公里以上,路网密度达到150公里/万平方公里,形成内联外通、点线结合、对外放射、对内成网的路网结构,逐步缓解部分区段货运能力紧张局面,提升路网运输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兰州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公路转铁路。支持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等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打通“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重点加快国电酒泉热电公司、甘电投金昌煤炭储运基地和白银热电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兰州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运力。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公联运、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铁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发展驼背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兰州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运输车队结构。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在物流园、产业园、机场、铁路货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车辆,给予城市通行路权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营补贴机制,降低使用成本。(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局、省邮政局、兰州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清洁油品和车用尿素行动

1.加快提升油品质量。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深入开展储油罐、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回头看”,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内所有加油站气液比、密闭性、液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推进实施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落实国家对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添加要求。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普通柴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积极推广车用尿素,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各市州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油(气)行为。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到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由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省直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每季度调度1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协调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并加强对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市州对本行政区域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负总责,要结合实际,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制定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法规政策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研究制定甘肃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研究制定维修站建设和联网、尾气排放维修治理等相关规范。研究制定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维修治理站建设和维修治理技术规范等。(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健全环境诚信体系。将机动车进口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兰州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税收和价格激励政策。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技术支撑。支持管理创新和减排技术研发。积极探索移动源污染治理新模式,支持研发传统内燃机高效节能减排等技术,支持研发纯电动、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等机动车船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支持研发废气再循环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等尾气处理工艺技术。推进铁路、机场等特殊领域作业机械新能源动力技术研发。积极发展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等机动车船技术。支持“多式联运、互联网+运输”等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监管局、省民航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资金投入和能力建设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等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地方,省级财政在安排有关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水平。2019年底前,各地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在重点区域城市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全省争取扶持创建30座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站,加强培训,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扬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的,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工作落实不力,任务完成不到位,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八)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鼓励职业院校开设环境监测和污染控制等有关专业,将绿色驾驶理念融入环境类有关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参与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工作。鼓励各地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引导支持社会公众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或“12369”环保举报参与监督。(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