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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新规发布 从三方面进行优化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8-12-15 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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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新规发布 从三方面进行优化 电车资源讯: 电车资源获悉,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电车资源讯:

电车资源获悉,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该《办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车资源分析认为,与此前发布过的相关政策对比,该《办法》主要从车企流程优化、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车企代工三个方面进行了改进和优化。

车企流程优化

根据《办法》的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来看,车企的机动车准入申请分类、产品检测流程、企业集团化管理、产品系族管理均得到了优化。

第二条规定表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从原来复杂的19类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6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企业获得其中某一类别的准入资格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任何产品,均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

第九条规定表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表明车企可自主选择有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相关工作,避免指定机构因距离产生的额外成本,也避免了多个车企在同一机构扎堆检测所带来的时间成本,提高了车企的检测效率。

第二十五条规定表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这两条规定推动了企业集团化管理的发展,避免了企业分支重复申请的情况,产品的系族化管理也同样避免了同系族产品重复申请的情况。

提高准入门槛

根据《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来看,国家针对企业和产品均提出了更严格、细致的要求和门槛。

第五条规定了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第六条规定了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则表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评估其必要性、充分性,根据技术审查和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以上三条规定针对生产企业,除了要求其符合生产场所、资金保障、人员支持等基础要求外,还增加了对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主要针对对象为新造车势力,通过提升准入核查标准,有利于筛选出真正有实力完成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淘汰实力不足的混子。同时,能够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引导其理智发展。

鼓励车企代工

《办法》的第二十八条明确表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这表明,工信部正式明确允许汽车的“代工”生产。

许多如小鹏、蔚来这样的造车新势力无法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借鸡下蛋”即代工就成了其汽车生产上市的最佳途径。本次《办法》新规出炉,无疑也是为以代工为途径的造车新势力创造了一个更加舒适的生存环境。“代工”形式被政府认可,各方资源将得到有效的整合利用,对造车新势力发展也会带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正式实施后将有更多的造车新势力将通过“代工”的方式进行生产。

电车资源获悉,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就表示:“这是与时俱进的政策管理的调整,有利于造车新势力发展,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有利于后合资时代稳定,有利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等,这对行业是很好的事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规的实施,也证明了我国相关政策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务实,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来源:电车资源 黄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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