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太原发布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 支持推广新能源车
太原发布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 支持推广新能源车 电车资源讯: 电车资源了解到,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太原市打赢蓝天
电车资源讯:
电车资源了解到,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太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计划提到,将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全市使用比例达到80%。全市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资金补贴力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太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坚决打赢太原市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增长的做法,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转型发展,坚决不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GDP,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坚持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坚持问题导向。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突出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四类重点污染源治理,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区域联防联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一应急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坚持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曝光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三)工作目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力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5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配合,各县(市、区)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建材、焦化、低端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钢铁企业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2018年底前,制定相应专项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新增焦化、化工园区,加大现有焦化、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明确退城企业退城执行时间表,逾期不退的,予以停产。从2019年1月1日起,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在上年基础上定向逐年递减。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提高重点区域过剩产能淘汰标准。2018年底前制定我市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完成省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淘汰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配合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环保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2018年停止运行。钢铁企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行业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于2019年底前完成。鼓励焦化企业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进行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完成。各地可在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关停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符的污染企业,集中整合园区企业,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统筹建设共有工艺设施。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超低排放)、宜热则热,多能源供暖,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同步实施居民生活用煤清洁能源替代。2018年10月底前,城六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焦、洁净煤和其它洁净燃料及高效清洁环保炉具。切实做好调查摸底、确村确户工作,科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数量、改造方式。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城乡管委、市环保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各燃气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左右。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限时完成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构建形成全市“外联内畅、互联互通”的大燃气网。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乡管委等配合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方案。电网企业制定电网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和配电网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和管线廊道,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市经信委、国网太原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
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10月1日前,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实施联片管控,县(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将其划为“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配合
7.加强煤质管控。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煤质抽检覆盖率逐年提高,2019年底前,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依法查处销售劣质煤的单位,集中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严禁洗煤厂煤泥、中煤进入民用市场,禁止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保障农村地区民用洁净煤供应。
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8.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到80%。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全市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等配合
9.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20年10月1日前,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取缔淘汰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
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配合
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全市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备用热源除外)及位于城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的生物质锅炉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管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
加大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锅炉。
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管委配合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占全市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达到9.8%左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 - 8%。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拓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本地和外送消纳渠道,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市发改委、国网太原供电公司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2.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40%。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太原铁路局等配合
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快货运铁路建设。大力提升铁路线煤炭运输量。2020年采暖季前,运往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黄驿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煤炭等重点企业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太原铁路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航空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公路、铁路、空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动物流业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太原铁路局等配合
13.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全市使用比例达到80%。全市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资金补贴力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市经信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太原铁路局等配合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和已报废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查处。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14.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车用油品。加强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其中对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倒查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来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5.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把机动车登记源头关。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报告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同时与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将营运柴油车治理作为重点组织实施。
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全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淘汰,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
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农机局、市水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推动靠港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6.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全力推进规模化荒山绿化,重点实施阳曲县省城北部生态防护林建设。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力争达到42.87%。
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园林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7.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关停;对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停;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2019年底前,全市矸石山全面达到治理标准。
市国土局牵头,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18.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6%以上,县(市)建成区达到65%以上。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新增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为新能源车辆,并采取密闭措施。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确需通行限行区域的车辆,需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指定场所倾倒。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
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积极推广使用物料表面喷洒覆盖剂等抑尘技术。2020年,全市公路散货集装箱运输比例在2017年基础上大幅提高。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存在随意抛洒行为的运输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
加强露天堆场扬尘整治。全面清理城乡接合部及城中村拆迁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
全市实施降尘综合考核,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市环保局负责
19.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秸秆还田、收集、储存、运输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格局。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市、县、乡三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以村为单位的网格化监管制度,并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鼓励在重点地区建设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的效率和水平。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调整农业生产投入结构,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2020年全市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20.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从2018年起,在市区禁炮的基础上,县(市)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安监部门严格控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缔城市及其周边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负责
21.严禁燃煤旺火和露天焚烧垃圾。市区和县(市)建成区严禁燃煤旺火。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市环保局、市城乡管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排放
22.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分解落实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市容环卫局等配合
2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太原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超标排污和抛洒等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市容环卫局、市治超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配合
24.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太原市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完成。严格落实国家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等标准要求,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工业炉窑作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25.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制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严格落实国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要求,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完成省下达的VOCs排放总量削减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配合省建立太原及周边区域县市(太原全市域,晋中榆次区、开发区、太谷、祁县、平遥、灵石、介休,吕梁文水、交城、汾阳、孝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市环保局牵头
2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全市统一执行国家重点区域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到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2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8月底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更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应急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同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每年9月底前,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优先将污染严重、排放绩效高、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范围,以错峰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改造力度,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错峰生产措施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七)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9.完善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要求及时对VOCs征收环境保护税。严格执行国家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市质监局配合
30.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坚持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合理安排市本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市、区)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及时调整完善清洁取暖资金支持政策。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清洁取暖等重点项目给予市级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太原证监局、太原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配合
31.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进一步调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国家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扶持政策、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落实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大幅提高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加价幅度。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太原铁路局配合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及其他新出台的国家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配合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查
32.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国家要求和技术规范优化调整扩展国控及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面反映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加强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全市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交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
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配合国家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科技攻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一市一策”指导。组织开展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环境效益评估,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不断补充和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开展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每年进行评估更新,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
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督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开展精准执法。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严格重型柴油车、散装物料货车禁限行管控措施,严控重型柴油车、散装物料货车进入禁限行区域。
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目标及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市、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
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严格考核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办法,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配合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每周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定期公布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信息和超标超量排污的单位名单,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环保意识。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央及省属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
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
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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