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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重污染天气限行措施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不受限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8-11-30 12: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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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重污染天气限行措施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不受限 电车资源讯: 电车资源获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关于广州市

电车资源讯:

电车资源获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关于广州市环境空气污染天气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修编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到,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广州市环境空气污染天气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修编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应对环境空气污染,减少机动车污染,缓解空气污染程度,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简称《修订意见》),市环保局组织对《关于环境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穗环〔2014〕52号)进行了修编,形成了《关于环境空气污染天气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修编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1月28日至12月7日。

附件:

关于环境空气污染天气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修编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环境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穗环〔2014〕52号).pdf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1

关于广州市环境空气污染天气期间

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修编征求意见稿)

为应对环境空气污染,减少机动车污染,缓解空气污染程度,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简称《修订意见》),在环境空气污染天气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环境空气污染天气期间,是指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时,自发布之日第二天上午6时至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期间。

环境空气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分级如下:

(一)黄色预警:预测PM2.5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预测PM2.5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预测PM2.5日均值>7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PM2.5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日均值达到250微克/立方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橙色预警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含临时号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四、红色预警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二)汽车(含临时号牌)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五、不受禁行及限行措施的车辆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应急指挥车。

(二)新能源汽车、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持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邮政车、救援及清障专用车、金融解款车、校车、新闻采访车、气象监测车、环境监测车、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执行任务的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悬挂“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殡仪馆殡葬车辆。

六、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限制:

广清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

七、进出港口、行经以下道路的货车不受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限制,但应遵守本市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规定:

港前路(蟹山西路口以东路段)、科丰路、丰乐路(广园快速路口至黄埔东路口段除外)、姬火路(丰乐路口至石化路口段)、石化路、黄埔东路(丰乐路口至开发大道路口段)、开发大道(广园快速路口以南段)、明珠路、金碧路、东江大道、友谊路、青年路(友谊路口至东江大桥段)、广园快速路(开发大道路口至东二环高速段)、S111(南沙港快速路苏十顷出入口至洪渏沥大桥路段)。

八、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要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告知。

九、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十、本通告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