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运城发布秋冬大气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运城发布秋冬大气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电车资源讯: 电车资源获悉,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运城市2
电车资源讯:
电车资源获悉,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运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提到,将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2018年12月底前,新增和更新纯电动公交车60辆、更新新能源出租车200辆。电动公交保有总量1168辆,比例达到69%。
运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行动方案。
运城市位于山西省南端,与陕西、河南两省隔黄河而相望,北与临汾市毗连,东与晋城接壤,总面积13968平方公里。运城地形比较复杂,相对高差明显,最高峰为垣曲境内的舜王坪,海拔2321.8米;最低处为垣曲县境内的西阳河入黄河处,海拔180米。主要有中条山、吕梁山、稷王山、孤峰山4大山脉,占总面积的19.1%。运城全年受季风活动影响,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受西伯利亚干冷气流控制,盛行西北季风,气候特点为寒冷、干燥;夏季受太平洋暖湿气流控制,盛行东南季风,气候特点是高温、多雨,降雨集中且多暴雨和雷阵雨。
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中心城区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分别为92μg/m3、64μg/m3,综合指数8.82,重污染天数18天。环境空气质量全省排名靠后。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及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以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环保倒逼转型,全面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主要目标:2018年10月到2019年3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3%左右,PM2.5平均浓度达到62μg/m3左右,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2μg/m3左右,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30%左右。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建成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最高值不超过800μg/m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去年的目标。
基本思路: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从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运输结构调整和用地结构调整四个方面突出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四类重点污染源治理,以“控煤、治污、管车、降尘”为抓手,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1. 优化产业布局。2018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编制工作,启动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2018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30万吨、钢铁过剩产能70万吨,水泥过剩产能60万吨,淘汰煤电机组5.7万千瓦以上。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3. 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取缔类“散乱污”企业的取缔工作,并由环保部门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列入整治类的“散乱污”企业要按要求时限,限期完成整改验收,2018年12月底完不成整改验收的一律取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继续加大砖瓦行业整治力度。对所有采用轮窑生产工艺的砖瓦企业全部取缔,彻底拆除生产设施,废毁窑体,清理物料,平整场地并统一进行评估验收销号。对35家隧道窑进行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并一律在11月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鼓励企业利用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生产砖瓦制品,进一步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4.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2018年9月底前完成7家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1家陶瓷生产企业除尘改造;完成17家有色金属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27家水泥企业治理措施改造,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3家,粉磨站和混凝土搅拌站24家。燃煤电厂、钢铁、焦化企业开展烟气脱白试点,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现场和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在燃煤电厂、钢铁、焦化企业试点开展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底前,完成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化、煤炭等行业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2018年底前,完成钢铁行业14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陶瓷、有色金属5个行业37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5. 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中心城区及县城区域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要认真组织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工作,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中心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00%,各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左右。2018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煤改气”2.29万户,完成“煤改电”1.91万户。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散煤替代,并保证质量。(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运城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运城供电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企业要认真做好保障工作。市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运城供电公司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要将中心城区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位于中心城区周边的临猗、夏县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
加强煤炭销售和煤质管控。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坚决取缔违法销售点,已批准的合法销售点要挂牌经营,公示煤炭品质、质量。加大煤质抽查检测力度,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禁止销售、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6.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中心城区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质检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化肥行业以外的煤气发生炉。2018年9月底前淘汰燃煤锅炉821台。(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配合)
推进锅炉特别排放或超低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保留的供热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18年9月底前完成锅炉特别排放或超低排放限值改造499台4178蒸吨,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17台338蒸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
7.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要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230万吨以内。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配合)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8. 加强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的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相关铁路部门等配合)
9. 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2018年12月底前,新增和更新纯电动公交车60辆、更新新能源出租车200辆。电动公交保有总量1168辆,比例达到69%。(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相关铁路部门等参与)
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大力整治冒黑烟车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禁冒黑烟车辆在中心城区盘踞或进入中心城区及县城建成区。要依法整治企业内部大量使用严重超标排放车辆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负责)
10. 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1.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把机动车登记源头关。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报告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有关单位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农委、水务等有关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机发展中心、市水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推动靠港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对不达标重型柴油车辆进行治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及违反限行要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与)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
12. 全面加强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5000㎡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基础上,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统筹把握。(市住建设局负责)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动力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对中心城区街道实施扬尘全面监控,逐日向管理部门和公众公布监测结果。(市住建设局、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警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尾气排放标准。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市交通局、运城公路分局、市住建局、交控集团运城北分公司、交控集团运城南分公司、市公安局分别负责)
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市住建设局负责)
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市住建设局负责)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
强化县乡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运用标语、条幅、公开栏、宣传车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浓厚的秸秆禁烧工作氛围。县乡人民政府要从2018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秸秆禁烧情况。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农机发展中心、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各自负责)
14. 加强控制农业氨排放。调整农业生产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由2017年的38%增加到39%,有机肥资源利用率达到53%。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由2017年65%增加到70%。(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五)大力实施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
15. 开展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制定运城市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完成。严格落实国家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等标准要求。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鼓励对工业窑炉作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工业窑炉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窑炉一律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日用玻璃生产企业按照平板玻璃行业排放限值进行对标改造,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执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未完成对标改造的,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配合)
16. 开展VOCs专项整治。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重点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臭氧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2018年底前,完成91家企业的VOCs治理;对20家化工企业、34家工业涂装企业、29家包装印刷企业已有VOCs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VOCs去除效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全市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六)严格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7. 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涉及VOCs等行业的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错峰生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并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限产比例。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农药企业,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实施大宗物料及渣土车错峰运输。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渣土车错峰运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及渣土车错峰运输要求。要通过厂区(工地)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渣土车及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等配合)
18.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要求,参与由陕西省牵头组建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大气污染问题,落实部署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等工作。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必须做到三个到位,即组织指挥到位、部门履职到位、减排措施到位,下达相关任务将以“政府令”形式下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19. 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情况下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配合)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查。
20.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区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加大降尘量监测力度,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新增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9套。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试点开展钢铁等重点企业生产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站点,监控颗粒物管控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配套建设3台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及遥感监测系统平台,2018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21.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解析。借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的工作模式,开展运城市“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针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定期开展区域、城市源解析,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完成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2018年9月底前完成运城盐湖PM2.5源解析。(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各自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进度,合理施策,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空气质量每月排名通报。认真执行《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对考核结果好的给予奖金奖补,对考核结果差的给予资金扣罚。按照《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环保重点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科学公正客观对重点工作予以评估。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配合)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
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结合“铁腕治污”强化督查,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抽调全市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对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进行通报、约谈。制定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提高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公开度和透明度。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对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要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等各有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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