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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新政汇总 多条动力电池回收相关政策出炉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8-08-01 1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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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新政汇总 多条动力电池回收相关政策出炉2018年7月即将结束,此前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2018年7月即将结束,此前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本月国家层面共有9个新能源相关政策出台,地方层面则有广东、广州、北京、上海等多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共21个。在此对7月份的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进行汇总,供大家参考:

国家层面:

了解到,国务院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计划中第四点第十五条提到,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第八条第三十一点提到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2.发改委:2025年底前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免收容量电费

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六大点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中提到,要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此外,还表示2025年底前,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3.发改委出台通知 全面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

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几个主要内容,分别是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征求意见 增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

了解到,发改委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5月公示的意见稿,7月4日所公示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更加细化,并增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

意见稿指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5.交通部发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

7月10日,获悉,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机场、铁路货场、重点区域港口等领域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前,城市公交、出租车及城市配送等领域新能源车保有量达到60万辆,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6.财政部等四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到,将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7.工信部发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8月1日起执行

了解到,工信部节能司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表示,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规定施行之日(2018年8月1号)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规定施行之日(2018年8月1号)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规定施行之日(2018年8月1号)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8.工信部等七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获悉,工信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通知从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区域协作、统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商业模式、统筹产业布局和规模、强化科技支撑、抓好项目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宣传解读几个方面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9.《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发布 支持推广新能源汽车

了解到,工信部发布了《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计划提到,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淘汰老旧车,2020年底前,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运营中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成渝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

计划还指出,支持推广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达到80%。

地方层面:

1.广东发布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通知 充电服务费最高0.8元/千瓦时

获悉,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到,全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8元,原上限低于0.8元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及标准。

2.广西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总产值300亿元

了解到,广西近日发布《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到2020年,广西工业创新驱动支撑增强,协调发展成效初显,产品高端化加快,产业结构趋向合理,要素产出效益提升,绿色发展能力凸显,初步形成工业高质量发展新体系。

新能源汽车方面,广西将推进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规模化、重要零部件本地化、关键技术自主化,加快发展电池、电机、电控核心部件及零部件,提高关键零部件本地配套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新能源汽车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加快把柳州、南宁、贵港、桂林等地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基地。到2020年,实现总产值300亿元。

3.河北发布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专项项目通知

了解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18〕910号),通知中提到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的申报方向为:动力电池、汽车电机电控、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

4.广州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发布 国补加地补不得超过汽车售价的60%

了解到,7月1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在广州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国家补贴)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

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外,对续航里程电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0.3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5.11月起佛山市更新或新增的网约车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了解到,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将启动《佛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修订程序,从2018年11月1日起,所有申请从事经营网约车的个人或单位,均须依照修订后的《佛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的车辆标准和条件,使用新能源车辆。

6.7月1日起 深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调整为0.80元/千瓦时

了解到,深圳发布《关于调整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通知》,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自 2018年7月1日起,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调整为0.80元/千瓦时。

7.北京发布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标准 按中央1:0.5补助

获悉,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信委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执行。对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对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运营满2万公里后,给予市级补助。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8.北京顺义2018年新能源车地补倾向高续航 最高补贴5.75万元

了解到,北京顺义区发布《顺义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顺义区2018年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置换补贴实施细则规定,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客车及专用车(包含货运车辆及机场内专用车辆)予以补贴。新能源汽车售价不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政策规定,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执行。(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如下补贴:

1.续航里程150(含)-300公里的车辆,按照车辆终端售价的3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5万元。

2.续航里程300(含)-400公里的车辆,按照车辆终端售价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续航里程400(含)公里以上的车辆,按照车辆终端售价的57.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75万元。

4.机场内专用车辆不做续航里程要求,按照车辆终端售价的57.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75万元。

9.北京顺义区发布公用充电设施补贴细则 最高补贴项目投资的30%

了解到,北京市顺义区发布了《顺义区2018年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细则规定,顺义区2018年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补贴对象为在顺义区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企业。

补贴范围为:

一、在顺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运营的符合标准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

二、在首都机场内建设、运营的服务于机场服务车辆的充电设施。

补贴标准为: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区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二、新能源汽车使用顺义区境内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50%(最高不超过0.4元/千瓦时)的补贴。

10.上海发布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 支持推广新能源汽车

了解到,上海发布了《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通知提到,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4.3万辆、5万辆、6万辆。新增、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车比例大于80%。还要加大出租、物流、环卫、邮政等行业新能源车推广力度。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中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以上。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中心城区小于1公里,外环以外区域小于2公里;到2022年,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市内货运等行业新增车辆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

11.江门发布充电设施补贴办法 2016至2020年建成充电桩可获补

获悉,江门发布了《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了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20 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或 2016 年至 2018 年 2 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等。补贴标准如下:

(一)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 55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 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二)2019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 300 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 元/千瓦予以补贴。

12.琼海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了解到,琼海发布了《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到,电动汽车(不区分车型)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75元/千瓦时(不包含电费)。换电服务费标准暂不制定,在换电服务费标准制定前运营的,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用电收费方面,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价格。

13.南京调整充换电服务收费 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1.68元/千瓦时

获悉,南京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调整纯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提到,调整纯电动客车(12m)充、换电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上调每千瓦时0.12元、每公里0.16元、每千瓦时0.12元。调整后的纯电动客车(12m) 充、换电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分别每千瓦时1.46元、每公里2.00元、每千瓦时1.68元。 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换电服务最高收费不作调整,仍为每公里0.68元。

14.苏州发布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价格 最高1.56元/千瓦时

了解到,苏州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核定2018年第三季度我市纯电动客车 (12m)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通知提到,对纯电动客车(12m)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1.56元/千瓦时。

15.苏州发布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 最高2.04元/千瓦时

了解到,苏州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核定2018年第三季度我市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对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2.04元/千瓦时。

16.宁波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 按中央1:0.5补助

获悉,宁波发布了《关于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到,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本市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补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17.绍兴发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 按中央1:0.5补助

了解到,浙江绍兴发布了《绍兴市区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办法提到,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助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18.厦门新建停车场须配备充电桩 安装预留比例最低20%

获悉,厦门发布了《厦门市2018年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方案提到,根据厦门市电动汽车及其它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公共停车设施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同时鼓励既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设施并应满足汽车充电的用电容量要求。

19.漳州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2020年建成6000个专用充电桩

获悉,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发布了《漳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草案),规划提到,至2020年漳州市中心城区将初步建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电设施体系,具体细化为:

1.建成6000个专用充电桩。其中公交车充电桩250个,出租车充电桩160个,公路客运充电桩80个,专用车充电桩2400个。

2.建成4座城市公共充电站。

3.建成800个社会公共充电桩,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0.9千米。

4.构建高速服务区的城际快充站网络。

20.宜昌市城区货车限行 包括新能源货车

了解到,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通告提到,为缓解城区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宜昌城区将实行货车限制通行,并按车辆类别或用途分层次限制。新能源货车参照本通告执行,军警货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环卫作业专用货车、洒水车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期间不受本通告限制。

21.再添一城 济南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获悉,济南发布了《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车。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测试驾驶人应具备多个条件,如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等等。

(来源: 黄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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