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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标征求意见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8-07-13 1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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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标征求意见 近日,国标委就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

        近日,国标委就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技术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该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关于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8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表》提交至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孙 巍

        联系地址:无锡市钱荣路88号

        电话:13585016061

        传真:0510-85503152

        Email:jczx001@126.com         

2018年7月6日

附件:1-标准文本.doc

2-编制说明.docx

3- 意见反馈表.doc.doc

 

前言

本标准中第4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与GB2186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车辆唯一性检查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14年版的3.3);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见表1,2014年版的表1);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见图1,2014年版的图1);

——修改了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5.1.2.1,2014年版的5.1.2.1);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表(见表3,2014年版的表3);

——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要求(见6.1.2,2014年版的6.1.2);

——修改了发动机号码(或驱动电机号码)要求(见6.1.3,2014年版的6.1.3);

——修改了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要求(见6.1.4,2014年版的6.1.4);

——修改了联网查询要求(见6.2,2014年版的6.2);

——修改了外廓尺寸要求(见6.3.1,2014年版的6.3.1);

——修改了整备质量要求(见6.3.3,2014年版的6.3.3);

——修改了核定载人数和座椅不知要求(见6.3.4,2014年版的6.3.4);

——修改了栏板高度要求(见6.3.5,2014年版的6.3.5);

——修改了悬架要求(见6.3.6.1,2014年版的6.3.6.1);

——修改了客车应急出口要求(见6.3.7.1,2014年版的6.3.7.1);

——修改了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要求(见6.3.8,2014年版的6.3.8);

——修改了货箱要求(见6.3.9,2014年版的6.3.9);

——修改了车身外观要求(见6.4.1,2014年版的6.4.1);

——修改了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要求(见6.4.2,2014年版的6.4.2);

——修改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要求(见6.4.3.1,2014年版的6.4.3.1);

——修改了轮胎要求(见6.4.4,2014年版的6.4.4);

——修改了号牌及号牌安装要求(见6.4.5,2014年版的6.4.5);

——修改了汽车安全带要求(见6.5.1,2014年版的6.5.1);

——增加了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要求(见6.5.1.2);

——修改了应急停车安全附件要求(见6.5.2,2014年版的6.5.2);

——修改了灭火器要求(见6.5.3.,2014年版的6.5.3);

——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要求(见6.5.4.,2014年版的6.5.4);

——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要求(见6.5.5,2014年版的6.5.5);

——修改了车辆尾部标志板要求(见6.5.6,2014年版的6.5.6);

——修改了部分车型防护装置要求(见6.5.7.1,2014年版的6.5.7.1);

——修改了应急锤要求(见6.5.8,2014年版的6.5.8);

——修改了急救箱要求(见6.5.9,2014年版的6.5.9);

——修改了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要求(见6.5.10,2014年版的6.5.10);

——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要求(见6.5.11,2014年版的6.5.11);

——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要求(见6.5.12.1,2014年版的6.5.12.1);

——增加了部分车型电涡流缓速器的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要求(见6.5.12.2);

——增加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要求(见6.5.13);

——增加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要求(见6.5.14);

——增加了电控制动系统要求(见6.5.15);

——增加了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要求(见6.5.16);

——修改了盘式制动器要求(见6.5.17,2014年版的6.5.13);

——增加了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要求(见6.5.18);

——修改了紧急切断装置要求(见6.5.19,2014年版的6.5.14);

——修改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要求(见6.5.20,2014年版的6.5.15);

——修改了副制动踏板要求(见6.5.22,2014年版的6.5.17);

——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要求(见6.5.24,2014年版的6.5.19);

——增加了行驶系部件要求(见6.7.3 a));

——修改了其它部件要求(见6.7.5,2014年版的6.7.5);

——修改了挂车台试空载制动性能要求(见6.8.1.2,2014年版的6.8.1.2);

——修改了前照灯要求(见6.8.3.2,2014年版的6.8.3.2);

——增加了车轮阻滞率要求(见6.8.3);

——修改了车速表指示误差要求(见6.8.5,2014年版的6.8.4);

——修改了转向轮横向侧滑量要求(见6.8.6,2014年版的6.8.5);

——增加了部分在用机动车检验检验异常情形处置要求(见7.4.3);

——修改了外廓尺寸测量(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整备质量测量(见附录B,2014年版的附录B)

——修改了制动性能检验(见附录C,2014年版的附录C);

——修改了前照灯检验(见附录D,2014年版的附录D);

——修改了附录G.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见附录G.1,2014年版的附录G.1);

——修改了附录G.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填表说明(见附录G.2,2014年版的附录G.2);

——修改了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见附录H,2014年版的附录H);

——修改了附录I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见附录I,2014年版的附录I)。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1861—2008、GB 21861—2014。

 

引言

本标准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重要技术标准,也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标准号为GB 21861,于2008年5月26日首次发布。GB 21861–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GB 7258-2017进一步扩大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强化了大中型客车的防火安全性要求,明确了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和货箱(货厢)、罐体的技术要求,增加了新能源汽车、旅居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对保障和提高车辆安全性能、规范车辆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094-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GB 34655-2017)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相继发布实施。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货车的检验检测工作,2017年12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因此,有必要对GB 21861进行整体修订,更好地落实GB 7258-2017等标准中涉及车辆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有关技术要求,推动新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本次GB 21861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有:

a) 保证协调性。标准修订与GB 7258-2017、GB13094-2017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相协调,同步增加了GB 7258-2017标准新增的部分安全装置检查要求。

b) 确保延续性。新修订的标准框架结构与GB 21861-2014保持延续一致,GB 21861-2014新增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原则上保持延续,不做大幅调整。

c)增强实效性。标准修订进一步优化底盘、灯光等检验项目和方法,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

d) 突出专业性。标准修订进一步规范检验设备技术要求,丰富检验报告内容,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提升为群众提供有公信力的检验服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技术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567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T 18284快速响应矩阵码(neq ISO/IEC 18004:2000)

GB 18564.1   道路运输危险货车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B 34655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GA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 802      机动车术语类型和定义

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1402   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

GA/T 1434   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和GA 8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注册登记检验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检查inspection for the identify of vehicle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3.4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inspection for the characteristic parameters of vehicle

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以确认与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技术凭证资料的符合性。

3.5 

底盘动态检验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4 检验项目

4.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见表1和表2。

4.2 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技术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并按照注册登记检验要求执行。

4.3 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和表2确定。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它类型载客汽车

1

联网查询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检验)(续)

序号

检验项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它类型载客汽车

12

车辆唯一性检查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或驱动电机号码)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3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外廓尺寸

 

 

轴距

  

  

整备质量

  

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栏板高度

  

  

悬架

  

  

客车应急出口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货厢

  

 

4

车辆外观检查

车身外观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轮胎

号牌及号牌安装

加装/改装灯具

  

5

安全装置检查

汽车安全带

   

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灭火器

 

   

行驶记录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车辆尾部标志板

  

  

防护装置

  

  

应急锤

 

    

急救箱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防抱制动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检验)(续)

序号

检验项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它类型载客汽车

5

安全装置检查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电控制动系统

  

   

车道保持辅助系统

 

    

盘式制动器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副制动踏板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6

底盘动态检验

转向系

 

传动系

 

制动系

 

仪表和指示器

 

7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转向系部件

 

 

传动系部件

 

 

行驶系部件

 

制动系部件

 

其它部件

 

8

仪器设备检验

行车

制动a

空载制动率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

 

车轮阻滞率

  

   

前照灯

远光发光强度

 

远近光束垂直偏移

 

   

车速表指示误差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检验)(续)

注1: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检验项目属于人工检验项目。

注2:“●”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注册登记检验的全部车型,“○”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注册登记检验的部分车型。

注3: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乘用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

注4: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车。

注5: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对应的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见第6章。

注6:自学用车(加装了安全辅助装置,用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还应检验副制动踏板、辅助后视镜。

注7:驻车制动检验项目不适用于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

注8:对于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在用机动车检验项目;对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a 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载货汽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相关轴采用空气悬架、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除外),对部分轴(转向轴除外)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它类型载客汽车

1

联网查询

12

车辆唯一性检查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或驱动电机号码)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3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外廓尺寸

  

  

轴距

  

  

整备质量

  

 

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栏板高度

  

  

悬架

  

  

客车应急出口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货厢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检验)(续)

序号

检验项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它类型载客汽车

4

车辆外观检查

车身外观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轮胎

号牌及号牌安装

加装/改装灯具

  

5

安全装置检查

汽车安全带

   

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灭火器

 

   

行驶记录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车辆尾部标志板

  

  

防护装置

  

  

应急锤

 

    

急救箱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防抱制动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电控制动系统

  

   

车道保持辅助系统

 

    

盘式制动器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副制动踏板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检验)(续)

序号

检验项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它类型载客汽车

6

底盘动态检验

转向系

 

传动系

 

制动系

 

仪表和指示器

 

7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转向系部件

 

 

传动系部件

 

 

行驶系部件

 

制动系部件

 

其它部件

 

8

仪器设备检验

行车

制动a

空载制动率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

 

车轮阻滞率

  

   

前照灯

远光发光强度

 

远近光束垂直偏移

 

   

车速表指示误差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注1: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检验项目属于人工检验项目。

注2:“■”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在用机动车检验的全部车型,“□”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在用机动车检验的部分车型。

注3: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 的乘用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

注4: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车。

注5: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对应的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见第6章。

注6:自学用车(加装了安全辅助装置,用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还应检验副制动踏板、辅助后视镜。

注7:驻车制动检验项目不适用于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

注8:对于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在用机动车检验项目;对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a 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载货汽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相关轴采用空气悬架、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除外),对部分轴(转向轴除外)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5 检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5.1.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验流程。

1.jpg

图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5.1.2 基本要求

5.1.2.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制动装置(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应有由于绝缘电阻值低于规定数值的报警信号;组成汽车列车的主车与挂车应当匹配,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当具有牵引功能。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1.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各检验工位应保证足够的检验时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3。

表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单位为秒

检验工位

最少检验时间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

摩托车、三轮汽车

人工检验

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

120

240

90

底盘动态检验

60

60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40

100

仪器设备检验

制动a

40

60

30

前照灯

60b

60b

30

车速表

——

20

——

a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15s;

b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40s。

5.2 检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见表4。

表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联网查询

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

2

车辆唯一性检查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使用VIN码信息读取仪器采集、比对车载电子控制单元(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有疑问时,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使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由远及近拍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视频,视频应能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区域情况以及车辆前部特征等。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或驱动电机号码)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3

车辆特征

参数检查

外廓尺寸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重中型半挂车应使用符合GA/T 1402标准的自动测量装置,见附录A。

轴距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整备质量

用地磅或轴(轮)重仪等装置称量,见附录B。

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目视检查,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时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栏板高度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测量。

悬架﹡

目视检查。

客车应急出口﹡

目视检查,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目视检查,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

货厢﹡

目视检查,目测货厢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4

车辆外观

检查

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目测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车身尺寸等车身外观参数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尺、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目视检查,目测字高偏小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目视检查并操作,拍摄制动信号装置工作情况。

轮胎﹡

目视检查轮胎规格/型号,目测胎压不正常、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时,使用轮胎气压表、花纹深度计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有条件时,可使用花纹深度自动测量装置。

号牌及号牌安装﹡

目视检查,目测号牌安装位置、形式,有疑问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加装/改装灯具

目视检查。

     

 

表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续)

5

安全装置

检查

汽车安全带﹡

目视检查,必要时逐个操作。

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目视检查。

灭火器﹡

目视检查。

行驶记录装置﹡

目视检查,目测显示功能异常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

车身反光标识﹡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

车辆尾部标志板﹡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

防护装置﹡

目视检查,目测防护装置单薄、安装不规范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

应急锤﹡

目视检查。

急救箱﹡

目视检查。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

防抱制动装置﹡

打开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对于半挂车检查相关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等技术资料凭证并操作驾驶室(区)内操纵开关,无操纵开关或有疑问时检查相关装置。

5

安全装置

检查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或观察指示灯。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或观察指示灯。

电控制动系统﹡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或观察指示灯。

车道保持辅助系统﹡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或观察指示灯。

盘式制动器﹡

目视检查。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

紧急切断装置﹡

目视检查。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目视检查。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操作开关,观察是否断电。

副制动踏板﹡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踩下踏板,判断踏板工作是否正常。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目视检查。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目视检查。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目视检查。

     

 

表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续)

6

底盘动态检验

制动系

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转向系

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对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和转向力有疑问时,使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测量相关参数。

传动系

仪表和指示器

检验过程中,观察仪表和指示器。

7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转向系部件

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检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时,可使用举升车辆方式),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并由操作人员配合;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的转向轴检查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

传动系部件

行驶系部件

制动系部件

其它部件

8

仪器设备检验

行车制动﹡

空载制动率

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不适宜用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等路试设备检验,见附录C。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

车轮阻滞率

前照灯﹡

远光发光强度

采用前照灯检测仪检验,见附录D。

远近光光束垂直偏移

车速表指示误差

采用车速表检验台检验,见附录E。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采用侧滑检验台检验,见附录F。

所有检验项目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无法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再次比对、确认车辆识别代码。

对汽车进行仪器设备检验时,除检验员外可再乘坐一名送检人员或随车人员。

半挂牵引车可与半挂车组合成铰接列车后同时实施检验,也可单独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带“*”的项目应采用符合GA/T 1434的检验智能终端(PDA)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GA 1186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