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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已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地补城市汇总情况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8-06-11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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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已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地补城市汇总情况上海:纯电动按中央0.5倍补助,插电式、燃料电池标准各不同1月23日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纯电

上海:纯电动按中央0.5倍补助,插电式、燃料电池标准各不同

1月23日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广州:按国补1:0.5补助,未满三年迁出将需退还地补

6月5日广州发布《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且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该政策拟于7月1日起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享受广州市地补的新能源汽车不满三年迁出本市,需退还地补。同时对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探讨试行中心城区停车费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费减免,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并研究试行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城市配送体系中可享受货车通行优惠政策。

武汉:最高按中央0.5倍补助,轴距成关键技术参数

2月5日武汉发布《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和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西安:单位和个人购买地补享受中央0.5倍地方补贴

5月29日,西安发布《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温州:按中央标准50%执行,纯电动微型车“特殊对待”

2017年12月20日,温州市发布《关于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补助,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微型纯电动汽车(轴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地方补助,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广东省:单车补贴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50%,补贴截止2020年

1月25日,广东省发布《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值得注意的是,2017-2020年将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同时对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贴

云南省:省、市各负担25%补贴款项,补贴截止2020年

5月25日,云南省公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补贴标准为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文件明确标注,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内,办法相关规定将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海南省:按同期中央50%标准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

2017年10月27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明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按同期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由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不仅如此,海南省鼓励各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广任务。各市县每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5%,市县财政承担45%;若年度推广应用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超出部分的购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

河南省:省市级补贴不超中央50%

6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有关意见的通知,省财政依据2018年国家补助标准按不同比例进行补助。省级和市县补助金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如市县出台补助政策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20%,则省财政仅补助中央单车补贴额50%扣除市县补助比例后剩余比例。

2018年河南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后省财政按充电站内安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