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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解读: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审核将重启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8-05-26 1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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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解读: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审核将重启5月25日,第一电动网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发改委向有关部门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电动网对其涉及的新能

5月25日,第一电动网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发改委向有关部门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电动网对其涉及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五大要点作了解读。

一、发改委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国有汽车公司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国有汽车企业与民营汽车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鼓励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这意味着中国将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国有汽车公司,从而打造行业龙头,与诸如丰田汽车和大众汽车等国际巨头相抗衡。

二、发改委将重启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审核,而且在项目所建省份、企业法人、建设内容等方面提出严格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人员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省份集中。

1、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对新建纯电动企业投资项目,所在省份提出要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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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新建纯电动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股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条规定束缚了那些依靠新造车企业“圈钱”的投资者。另外,发改委还对产品工艺装备、研发团队、整车开发能力、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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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认为,以上条款意味着,“代工模式受到了认可,而且政策将会对新造车企业非常利好,一旦他们通过代工模式生产的车型在市场销量满足上述条件,生产资质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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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对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产后提出明确要求。如: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项目建成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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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分别拿到由发改委以及工信部颁发的两项资质,才能算真正拥有新能源车型的生产资质,从而进一步进行大规模量产。

据第一电动网了解,目前,尽管15家企业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项目获发改委批复,但通过工信部审核的企业仅北汽新能源、云度新能源、江铃新能源、知豆、长江汽车、前途汽车、合众新能源七家企业。

如今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的审批将重启,而且各方面要求严格,企业要想获得生产资质更是难上加难。

三、发改委对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投资项目,在产品研发机构、团队、生产设备、生产产品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指出,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瓦时/千克,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瓦时/千克。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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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改委对新建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在燃料电池企业开发能力、电池堆生产能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产品实车运行寿命,乘用车不小于5000小时,商用车不小于10000小时;低温冷启动能力能够满足零下25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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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改委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将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李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