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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制定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6-06-13 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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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制定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为加快电动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贯彻落实中央、山西省有关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山西省朔州市制定了《朔州市电动

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为加快电动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贯彻落实中央、山西省有关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山西省朔州市制定了《朔州市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近期发布。

本办法所称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以下通称电动车辆),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速度≤70公里/小时,续驶里程≥70公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专业、乘用、货运四轮电动车。办法从技术要求、生产企业备案、产品检测、产品备案、运行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对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管理进行了要求。

一、技术方面

办法规定电动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为:

乘用车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73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货用车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最小转型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点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20°;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且电动车辆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电池应该不低于完全放电1000次。

电动车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对于无以上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程序报经质监部门备案。

二、生产企业备案方面

从事电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备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产品设计开发与实验能力;

(四)具备车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具备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能力;

(七)销售的车辆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鲜机构提供的保险。

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自我评估报告;

(三)《朔州市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三、产品检测方面

朔州市行政区划内电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产品备案前,需型式检验合格,产品型式检验工作有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产品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标准;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张;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四、运行管理方面

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列入《目录》的电动车辆产品和列入其他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电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备案目录的电动车辆产品,参展机动车管理试行登记制度。电动车所有人在登记时需要准备:

(一)车辆识别代码;

(二)出厂合格证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证明;

(四)正规购车发票;

(五)对车辆承保的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五、在销售管理方面

办法规定:朔州市行政区划内电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电动车辆产品时,必须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办法》的实施,将规范朔州市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维护电动车辆市场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