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深圳:关于2017—2020年度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关于2017—2020年度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获悉,为加快推广使用纯电动
近日,获悉,为加快推广使用纯电动出租汽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通过奖励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纯电动小汽车在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推广力度,争取在2020年全面实现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化。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17—2020年度
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广使用纯电动出租汽车,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0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7〕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17年至2020年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通过奖励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纯电动小汽车在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推广力度,至2020年全面实现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化。
二、奖励政策
2017年的奖励政策维持与往年奖励政策不变,2018年起逐年退坡,具体如下:
(一)到期更新奖励。
1.2020年12月31日前,车辆营运年限已到更新期限的红色燃油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5年以上(含5年)的绿色燃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将燃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性质和经营权期限保持不变,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予经营企业申请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车车辆数10%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小数点后按4舍5入计算,下同)。
2.2020年12月31日前,经营权期限不足5年的绿色燃油出租汽车到期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先将经营权折算为5年,即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更新车辆对应的经营权剩余年限×申请更新的绿色燃油出租汽车车辆数)/ 5,再根据折算后的经营权数量配置同等数量的纯电动出租汽车,市交通主管部门再给予经营者申请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车车辆数10%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
(二)新增投放奖励。
2020年12月31日前,尚未投放的公交资源置换的存量绿色燃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经营者投放车辆时,应当选用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纯电动车型,经营权性质及期限保持不变,可投放车辆数按照经营权指标数1∶1比例计算,同时给予投放车辆数10%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
(三)提前更新奖励。
2019年12月31日前,车辆营运年限未至更新期限的红色燃油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5年以上(含5年)的绿色燃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将燃油出租汽车提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性质、数量和期限保持不变,配置与申请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车同等数量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足5年的绿色燃油出租汽车提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先按本通知前述方法将经营权折算为5年,再根据折算后的经营权数量配置同等数量的纯电动出租汽车。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燃油出租汽车提前更新的年限给予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分别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为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以申请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车车辆数为计算基数,分别给予经营者15%、20%、25%、30%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作为提前更新奖励,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本项奖励政策。
(四)规模更新奖励。
红色燃油出租汽车、绿色燃油出租汽车更新(含到期更新和提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到期更新奖励和提前更新奖励政策。
如2018年12月31日前,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燃油出租汽车(红色、绿色燃油出租汽车可合并计算)一次性更新投放成纯电动出租汽车且规模分别达到300—499辆、500—999辆、1000—1499辆、1500辆以上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以申请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车车辆数为计算基数,再分别给予经营者5%、8%、10%、15%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规模更新奖励。2019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本项奖励政策。
(五)全部更新奖励。
2018年12月31日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将本企业所属将燃油出租汽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除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到期更新奖励、新增投放奖励、提前更新奖励、规模更新奖励政策外,市交通主管部门再给予全部更新奖励,其中:
1.2017年12月31日前,经营企业将全部燃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已完成相应类别(红色出租车或者绿色出租车)纯电动出租汽车全部更新数量(自2015年以来累计计算)15%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尚未投放的公交资源置换的存量绿色燃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全部直接投放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已完成投放纯电动绿色出租汽车数量(自2015年以来累计计算)15%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
2.经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燃油出租汽车全部更新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已完成相应类别(红色出租车或者绿色出租车)纯电动出租汽车全部更新数量(自2015年以来累计计算)10%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尚未投放的公交资源置换的存量绿色燃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全部直接投放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已完成投放纯电动绿色出租汽车数量(自2015年以来累计计算)10%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
3.经营企业可将全部红色燃油出租汽车或者全部绿色燃油出租汽车分别进行全部更新,全部更新奖励指标分别按照前述完成年度规定的比例计算。
4.以2008年拍卖取得的12年期出租车营运牌照投放的红色燃油出租汽车,相关经营企业于2017年11月30日前申请将所属红色燃油出租汽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并于2017年12月31日完成纯电动出租车车辆购置及登记上牌相关工作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政策,出租车营运牌照的原经营期限不变,营运牌照期限届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回原出租车营运牌照。对运营年限不足5年的车辆,如在收回营运牌照时相关经营企业2017至2019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的,运营年限不足5年的车辆,经企业申请,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授予新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授予新的经营权有效期不超过5年(即:授予新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5-相应车辆已运营的年限)。
5.2019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本项全部更新奖励政策。
(六)服务质量奖励。
2018年1月1日起,每年度新增500个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对安全、维稳、服务质量及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等工作考评中在行业内居前五位的经营企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通过车辆更新、新增投放或者经营权指标奖励投放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运营。
(二)奖励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免收有偿使用费,期限为5年,自车辆批准投放运营之日起计算,经营企业不得对该经营权进行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也不得利用该经营权进行投融资。奖励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如原燃油出租汽车更新的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时,经营企业仍将运营车辆更新为纯电动出租汽车的,且5年运营期内历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的,该奖励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年限可以再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5年。如更新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年限已经延长过一次的,不再予以延长,期限届满后即收回经营权。
(三)通过车辆更新、新增投放或者经营权奖励投放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本通知所附《深圳市纯电动出租小汽车车辆营运技术条件(2017年修订版)》规定的条件。
(四)本通知所称经营权期限,系指经营企业申请车辆更新年度至经营权到期年度的剩余年限。
(五)本通知所称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系指企业独立法人机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3号)、《关于做好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字〔2016〕661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附件:深圳市纯电动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条件(2017年修订)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
深圳市纯电动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条件
(2017年修订)
技术指标参数与基本配置 | 外形尺寸 | |
长×宽×高(mm) | ≥4520*≥1700*≥1400 | |
轴距(mm) | ≥2800 | |
行李箱容积(L) | ≥400 | |
电池性能参数 | ||
续航里程(km) | ≥350(综合工况) | |
安全技术条件 | 参照国家《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提交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 |
基本配置 | ||
(一)ABS防抱死系统; | ||
(二)正副驾驶座安全气囊; | ||
(三)前后安全带; | ||
(四)真皮座椅; | ||
(五)电动升降车窗; |
技术指标参数与基本配置 | 基本配置 | |
(六)遥控、中控门锁; | ||
(七)铝合金轮辋; | ||
(八)车门未关警示系统; | ||
(九)儿童安全门锁; | ||
(十)颜色和图案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 ||
(十一)同时实现直流、交流快速充电; | ||
(十二)车辆CAN总线须直接连接车载智能终端。 | ||
其他技术与配置要求不低于交通部《出租汽车运营技术条件》标准。 | ||
营运服务设施和设备技术要求 | (一)车载智能终端 | 出厂必配,计程计时功能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速度误差不超过±1% |
(二)多功能信息显示屏 | 出厂必配 | |
(三)出租车票据打印设备 | 出厂必配 | |
(四)营运状态标志灯 | 出厂必配 | |
(五)后排服务评价器 | 出厂必配 | |
(六)摄像头 | 出厂必配 | |
(七)电子支付终端 | 出厂必配 | |
(八)儿童安全门锁 | 出厂必配 | |
(九)顶灯 | 投入营运必配 | |
(十)乘客座位压力传感装置 | 出厂必配 | |
技术标准符合《深圳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运营专用设备配置指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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