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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16~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通知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11-06 08: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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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16~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通知11月2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尽管《乘用车企业

11月2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尽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针对2016~2017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仍提出了明确的抵偿要求。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场化发展长效机制,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乘用车企业2016年度、2017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实施核算。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确认后,发布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三、2016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的企业,可以使用2017年度自身产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参照《积分办法》规定的关联企业间转让、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等方式于2017年度积分考核时抵偿归零。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不能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可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其中:

(一)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大于6.9升/百公里的,应当以6.9升/百公里作为企业的目标值。

(二)企业使用2013年度至2016年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抵偿2016年度负积分的,按结转至2016年度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数量作为可使用的积分数量;抵偿2017年度负积分的,按结转至2017年度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数量作为可使用的积分数量。2013年度至2016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每向后结转一次,均需乘以80%的比例,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三)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五、本通知执行期间,如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要求  

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一)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工信部:2016~2017年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通知

  (二)对部分特殊企业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的说明

对于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生产量 2000 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 2000 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 应企业,如果其 2016 年度至 2017 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较上一年度下降 6%以上的,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 时,其达标值乘以 160%;下降 3%以上不满 6%的,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时,其达标值乘以 130%。

  二、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企业该年度新能源汽车 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差。具体计算公式为:

工信部:2016~2017年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通知

(二)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计算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不对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

分比例要求进行考核,达标值按照零计算。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