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发布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发布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了解到,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
了解到,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实施方案,福建省以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要为目标,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电动汽车分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和实际数量,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目标。其中,2017年目标为:新建公共领域充电桩3000个以上;城际快充网络基本覆盖全省;适应电动公交车数量稳步上升需求,进一步完善公交充电网络;加快推进城市中心区、5A级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目标为建设1.7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2万个私人充电桩。2019年目标为建设3.5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2.5万个私人充电桩。2020年目标为建设7.2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9.6万个私人充电桩,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较为完备。
整理政策全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配套支撑电动汽车充电需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为配套支撑电动汽车充电需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促进“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战略,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部署,加强规划指导,因地分类实施,鼓励社会参与,创新发展模式,构建高效开放、适度超前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布局
根据沿海与山区市、县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和应用特点,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导向,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分类有序实施,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降低建设成本,节约土地资源。
(二)立足实际,适度超前
从发展全局的高度进行整体统筹,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 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既满足现实需求,又适度超前建设。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度快的地方,更要超前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适应电动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三)统一规范,互联互通
坚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理顺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实现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充电服务的通用性和开放性,为“车行天下”提供有力保障。
(四)市场主导,创新机制
鼓励地方政府与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创新。加快完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加强示范推广,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三、发展目标
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形成以公交及环卫与物流、公务等为重点的专用车辆充电设施体系,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为重点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体系,以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的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体系,以满足群众出行需要的随车配套的私人充电设施体系。到2020年,全省累计建成固定充电桩及移动储能充电设施28万个,桩车比达到0.8:1, 以满足全省累计35万辆(套)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福州、厦门、泉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加快建设,提前完成任务。
——优先建设公交、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成1.2万个公交及公路客运车充电桩,6.8万个物流等专用车充电桩,2.0万个电动作业设备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出租车及其他集团车辆运营公司开展换电模式运营示范。
——积极推进公务与乘用车用户结合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配套15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成3万个公共充电桩;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全部建成城际快充站。
四、2017-2020年度目标
以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要为目标,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电动汽车分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和实际数量,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目标。
2017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4号),新建公共领域充电桩3000个以上。城际快充网络基本覆盖全省;适应电动公交车数量稳步上升需求,进一步完善公交充电网络;加快推进城市中心区、5A级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建设1.7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2万个私人充电桩。
2019年:建设3.5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2.5万个私人充电桩。
2020年:建设7.2万个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9.6万个私人充电桩,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较为完备。
分年度、分地市建设目标详见表1和表2。
表1 2016-2020年分年度分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分年 | 充电桩 总计 (万个) | 公用领域 | 私人 充电桩 (万个) | |||||
城市 公交 充电桩 (个) | 公路 客运 充电桩 (个) | 物流等专用车 电动作业设备 充电桩(个) | 公共 充电桩 (个) | 小计 (万个) | ||||
直流桩 | 交流桩 | |||||||
2016 | 1.0 | 682 | 0 | 0 | 0 | 5910 | 0.7 | 0.4 |
2017 | 0.8 | 182 | 0 | 0 | 2018 | 800 | 0.3 | 0.5 |
2018 | 3.8 | 2266 | 660 | 5600 | 5600 | 3562 | 1.8 | 2.0 |
2019 | 5.9 | 2435 | 1108 | 11077 | 11077 | 8516 | 3.4 | 2.5 |
2020 | 16.5 | 2435 | 2232 | 27323 | 25305 | 11964 | 6.9 | 9.6 |
合计 | 28 | 8000 | 4000 | 44000 | 44000 | 30752 | 13 | 15 |
表2 2016-2020年公用领域分地市分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地市 | 城市公交 充电桩 (个) | 公路客运 充电桩 (个) | 物流等专用车 电动作业设备 充电桩(个) | 公共 充电桩 (个) | 充电桩 合计 (万个) | |
直流桩 | 交流桩 | |||||
福州 | 2451 | 1368 | 7823 | 7823 | 5405 | 2.5 |
平潭 | 60 | 32 | 978 | 978 | 667 | 0.3 |
厦门 | 2860 | 1014 | 7823 | 7823 | 5349 | 2.5 |
莆田 | 398 | 194 | 3911 | 3911 | 2715 | 1.1 |
三明 | 266 | 108 | 1956 | 1956 | 1453 | 0.6 |
泉州 | 967 | 507 | 7822 | 7822 | 5421 | 2.3 |
漳州 | 293 | 220 | 3911 | 3911 | 2763 | 1.1 |
南平 | 339 | 178 | 1956 | 1956 | 1501 | 0.6 |
龙岩 | 182 | 121 | 3910 | 3910 | 2755 | 1.1 |
宁德 | 184 | 258 | 3910 | 3910 | 2723 | 1.1 |
合计 | 8000 | 4000 | 44000 | 44000 | 30752 | 13 |
备注:表中不含私人充电桩,各地私人充电桩根据私人电动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数量按1:1配建。
五、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全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公路客运、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在售车时应随车按1:1比例配装专用充电桩。公交车充电设施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结合公交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独立占地充电站;对于公路客运、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可考虑对外开放。
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公安厅、住建厅、交通厅、商务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和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在商场、宾馆、写字楼、高校、医院、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场所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场所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相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由场所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落实,引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具体实施。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应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至2020年,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
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卫计委、教育厅、住建厅、文化厅、商务厅、体育局和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加快落实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应建设不低于20%的充电设施,相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出台扶持措施,加快推进现有小区改造完善充电设施。小型乘用电动汽车(出租车,个人、单位自用车等)销售企业售车时应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
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和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停车位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网络。2018年底前形成覆盖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加快推进国、省道沿线充电设施布局、建设。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配置足够数量的移动储能充电车,保障应急充电需求。
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高指和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省国资委、机关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和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六)推进景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以南平武夷山、厦门鼓浪屿、三明大金湖、福建土楼(永定·南靖)、宁德屏南白水洋·鸳鸯溪、泉州清源山、莆田湄洲岛、漳州东山风动石、漳浦火山地质公园、龙岩古田会议会址红色文化等省内著名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为重点,全面建成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大力推进其他景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全省各景区积极开展电动景区建设。
省旅发委、住建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和省电力公司等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七)积极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积极引入充电设施信息服务平台运营商,构建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在实现充电物理接口及通信协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实现充电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的位置、状态、充电参数、运营商信息等信息跨平台共享,更好服务用户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同推进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部门分工相关职责。省发改委作为联席会议召集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修编与投资管理,牵头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年度公共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制定相关行业管理规范,牵头建设全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安排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会同省发改委研究制定分区域、差别化奖补方案;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地编制和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配合市、县政府督促落实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充电基础设施配建任务;省物价局适时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省电力公司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接网服务,落实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区域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抄送省发改委、住建厅。要参照省里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充电基础设施总体目标和年度发展目标,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福州、厦门、泉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提前完成。各地要落实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用户“入场难”等困难和问题,相关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效能考核范围。
(三)发挥国有企业建设主体作用
鼓励支持省投资集团、交通运输集团、汽车集团、高速公路公司等省属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加强与省电力公司的协调联动,强化分工协作,发挥各自优势,承担每年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建设任务,参与加快公共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福、厦、泉等设区市培育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发挥国有企业提供社会充电设施服务的作用;鼓励其他社会资本通过PPP、BOT、EPC等多种形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央属、省属、市属国有企业为骨干、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格局。支持省投资集团等省属企业统筹开展移动式充电桩等建设和运营。
省发改委、国资委牵头,省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暂免收取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进一步完善充换电设施电价政策,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力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视体制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对新建的公共及公交、环卫、公安等专用充电设施,省、市财政按退坡机制给予补助。2017年公用充电桩奖补按2016年基数的10%退坡,公交专用直流充电桩按2016年基数的20%退坡;2018年的公用直流桩、公用交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退坡15%(其中公交专用直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逐年退坡30%);2019年的公用直流桩、公用交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退坡20%(其中公交专用直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逐年退坡40%);2020年的公用直流桩、公用交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退坡30%(其中公交专用直流桩补助金额按照2016年标准逐年退坡60%)。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采取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加快研究支持移动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居民自用私家车充电设施的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供应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土地供应条件;逐步推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按标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省国土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交通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六)简化审批手续
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减少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切实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在企业备案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不得以企业须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公司作为前置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镇)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电网企业负责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并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同时应简化企业充电设施配套接网工程内控流程,优化建设周期,保障充电设施快速限时无障碍接入。
省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业要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宣传,充分引导社会各界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深入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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