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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0余省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要求盘点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09-07 09: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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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0余省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要求盘点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把品牌推向全国各地,不仅要熟悉各地的补贴政策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把品牌推向全国各地,不仅要熟悉各地的补贴政策,还要掌握不同地区的备案要求,否则容易事倍功半。搜集整理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合肥、杭州、重庆、呼和浩特等10余省市的新能源汽车备案要求,供大家参考。(点此去下载完整的汇总文档>>>)

1、北京:2017年新能源小客车备案有关通知&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

《2017年新能源小客车备案有关通知》明确了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要求如下:

1、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在产品安全、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原则上,申请备案的产品应已在本市以外具备一定的推广规模;

2、企业应建设诚信体系,主动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做好产品一致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

3、企业应满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售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

4、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并与本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对接(公共应用领域车辆接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私人应用领域车辆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质量安全监控平台);

5、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6、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7、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相关产品两年内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规定,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参与当地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满足相关要求(专用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3年(含)以上,客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5年(含)以上),企业新能源商用车累计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生产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相关产品三年内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企业三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二)具备较强的新能源商用车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动力电池回收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200人,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在本市设有3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维修工具,并具备现场“三电”维修能力及维修条件;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具备车辆故障预警能力及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车辆出现重大故障或安全事故时,30分钟内响应。

2.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四)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文件,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对所销售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同时,企业监控平台应与本市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对接,监测数据实时发送至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与管理平台,确保车辆安全稳定运行。

(五)应建立完善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提供具备可行性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工信部要求进行回收。

(六)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七)应具备较强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具备可行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八)企业应建设诚信体系,主动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做好产品一致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各项承诺应在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示。

2、上海: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车型备案登记要求(2017年)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车型备案登记要求(2017年)》明确了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车型基本要求如下:

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财政补助支持的新能源汽车,需纳入2017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符合(财建[2016]958号)通知的技术要求以及(中机函[2017]2号)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及其它相关目录的产品,在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

3、海南: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按照本通知附件《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提交全部材料,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商建〔2016〕230号)和《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的补充通知》(琼商建〔2016〕327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拟在我省销售的车型,需同时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目录和免税目录。

(三)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2、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3、在全省设有2家(含2家)以上合法授权、布局合理、满足市场需求的维修保养网点。维保网点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配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时处置,并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4、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四)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应制定动力电池系统回收实施方案,并按承诺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五)生产企业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对消费者负责。

本办法所指新能源汽车企业是指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在海南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经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凡在海南省销售的、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要求,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与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平台对接。

4、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11月)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二)在本市具备5个及以上分布合理且满足市场需求的标准维保网点。标准维保网点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维保网点除传统维修设备外,还具备维修新能源汽车的相应设备,每个新能源客车维保网点具备1个及以上的修车工位,每个新能源乘用车具备2个及以上的修车工位,每个专用车维保网点具备2个及以上的修车工位;

2、维保网点除传统维修人员外,还具备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自培的新能源汽车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个新能源客车维保网点具备3名及以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个新能源乘用车具备3名及以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个专用车维保网点具备3名及以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

3、若维保网点为综合维保网点,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三)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拟在深圳市销售的车型,需同时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目录和免税目录。

《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还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达到基本条件,建立监控平台,在当地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5、宁波: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修订)(2016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修订)》规定,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非在宁波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宁波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宁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在本市设有独立或联合组建的3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5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充电桩,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

4、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在我市要有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平台,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5年;主要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宁波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服务管理平台(待建)。

(四)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五)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产品备案: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目录不一致;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4、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200辆(含)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200辆以上有超过1%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6、义乌:关于开展义乌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的通知(2017年)

《关于开展义乌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的通知》规定:

1、新能源汽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非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备案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义乌市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备案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信息和推广计划等;

3、车辆销售授权书;

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信息。

7、杭州:关于进一步完善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及车型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及车型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参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需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以下简称“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办公室”)申请备案。非在杭注册的生产企业需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州主城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机构申请备案。  

另外,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需纳入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通知文件所列的技术要求以及《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机函〔2017〕2号)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

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已在杭州建立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近几年未发生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对应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并能够与本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实现对接。

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仅可委托一家在杭销售机构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如需变更,需要重新申请,原备案企业、新备案企业和生产厂家均需盖章确认。

8、重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2017年)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市内外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适用于本办法。企业需准备的备案材料如下:

1. 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2. 《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信息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证明材料。

此外,企业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更改备案事项。因未及时申请调整备案事项造成不能申请享受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的,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后果。

对经国家或本市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新能源汽车办公室有权暂缓备案、取消备案,或给予1-3年内取消其备案申请资格的处罚。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新能源汽车办公室有权收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并给予1-3年内取消其备案申请资格的处罚。

9、合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

《合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规定,生产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具体包括: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非本市注册的整车生产企业需在肥成立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认缴期限不超过1年),且在产品销售周期内无工商行政处罚及投诉情况。

3.在本市设立经合法授权且符合要求的本企业专用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数量详见附件3),并分布在合理的区域;销售及售后服务机构需配备一定数量新能源汽车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每家机构需配备一定数量交流和直流充电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对社会开放,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服务机构设置醒目的充电方位指示牌和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标识,充电车位按照专用车位管理;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定价执行;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及时给予解决,同时应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

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私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并纳入本企业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5.提供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质保,对乘用车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对商用车(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具备适时将数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的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车辆应用的生命周期;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企业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政府监控平台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信息档案,跟踪记录汽车的使用维修等情况(包括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和处置情况),对关键零部件总成及整车配置、出厂监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生命周期。

(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七)接受政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指导和监督等。

(八)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全国累计销售(截至申报前)新能源乘用车不低于5000辆。

10、天津: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的通知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的通知》规定,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申领地方补助。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按照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辆类型,授权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负责地方补助的申领,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11、呼和浩特: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能源汽车销售商在呼和浩特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呼和浩特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登记(“登记”视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能源汽车销售商进行符合性条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2.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和对内容的履行、承担能力;

3.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4.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在我市具有合法授权、布局合理、满足市场需求的维修保养网点,维保网点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配备一定数量的快速充电设施;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时处置,并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乘用车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商用车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且均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6.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应制定动力电池系统回收实施方案,并按承诺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7.生产企业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对消费者负责;

8.对于非个人用户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在我市取得销售和运营许可,且属于自销自用的,除对第四条第一款提出的5项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余的不做硬性要求,由运营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根据购销合同自行约束。

(来源: 九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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