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工信部于今年年初成文并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工信部于今年年初成文并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规定》正式实施后,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准入审核方面将更加严格,比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罗俊杰在6月中旬的《规定》宣贯培训会上发言称,强调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意义重大,贯彻实施好《规定》是加快落实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的内在要求,是规范和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不少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管控能力不足,产品安全隐患和风险也相应增加。2011年以来,我国发生了31起电动汽车安全事故,其中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别达到9起、8起,加强安全管理刻不容缓。尽快制定《规定》,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
制定《规定》,是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2009年,我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对于推动产业安全可控、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和技术水平的大幅提升,《准入规则》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同时,新能源汽车产业也面临着产品安全风险凸显、准入条件偏低、行业散乱发展趋势加剧等突出问题。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亟需总结近年来产业发展和管理的经验,加快制定《规定》。
问:《规定》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5年8月,我部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起草论证。组织对《规定》的框架结构、制度设计、文字表述等进行了反复研究,组织起草了相关制度。对立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对有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生产企业的意见。2016年7月、10月,我部两次召开会议,听取了一汽、东风、北汽等生产企业的意见。8月,我部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同步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的意见。10月14日,我部再次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自制自用底盘的改装类生产企业的意见。同时,我们对各方面反馈的部省职责分工、加大处罚力度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规定》有关制度。10月20日,我部第26次部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是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通报。根据我部部务会议的审议意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规则,2016年12月,我们将《规定(草案)》进行了WTO/TBT通报,研究答复了有关成员的评议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了《规定》。《规定》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并将范围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是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同时,《规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进一步规定了17项审查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三是完善了产品准入条件。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相关标准,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同时,《规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中进一步规定了39项检验标准,明确了产品准入条件。
四是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为了保护用户信息,《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妥善保管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五是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规定》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停产12个月以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入的,撤销其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问:《规定》在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能源汽车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包括:一是完善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要求。《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等电动汽车安全专项检验标准。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妥善保管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三是建立了“叫停”制度。《规定》明确了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问:《规定》在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的同时,怎样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规定》着力规范审批、优化服务、利企便民。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二是简化了审批程序。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如已通过了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将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现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审查时,将免予审查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以下为《规定》全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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