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半年回望:十余省市2017地方补贴政策汇总 补助标准各不同
半年回望:十余省市2017地方补贴政策汇总 补助标准各不同 【文| 焦点】时光匆匆如流水,新能源汽车行业又走过
【文| 焦点】时光匆匆如流水,新能源汽车行业又走过半年。2016年12月底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仿佛还在昨天,转眼间6个月已逝。2017年度国家补贴调整了,且要求地方补贴不超过国补50%,因此新一轮地方补贴政策调整陆续展开。
经统计,在2017上半年,北京、上海、天津、杭州、合肥、南京、温州、西安、南通、深圳、连云港、江苏省、山西省、甘肃省、海南省等十余个省市发布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相关政策,各地补贴标准各不相同。为您详细整理如下:
1.北京市: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北京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确定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纯电动小客车及燃料电池小客车可以获得北京市地方财政补助,其中续航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燃料电池小客车可获得10万元补贴,纯电动小客车按续航里程不同补助标准也不同:续航在100(含)-150公里补贴1万元,续航在150(含)-250公里补贴1.8万元,续航在250(含)公里以上补贴2.2万元。
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300 | |
纯电动 | 1 | 1.8 | 2.2 | / |
燃料电池 | / | 10 |
备注: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顺义区:顺义区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有效期:本实施细则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顺义区发布《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暂行)》。该暂行办法指出,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执行。(北京市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贴,置换补贴不超过车辆实际终端销售价格的50%。即:10万元/台以上车辆,给予5万元/台的补贴;10万元/台以下车辆,给予销售价格的50%补贴。
3.上海市: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
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有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助金额。本市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以下为沪府办发〔2016〕7号文件中关于上海市补助标准:
4.深圳市:《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
2017年5月10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深财规〔2017〕7号)。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示范推广期内投入或更新的新能源公交车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运营补贴,2017年补贴标准将根据2016年实际运营数据,结合深圳市新能源车推广政策重新测算。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如下:
(一)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6万元/辆/年;
(二)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42.27万元/辆/年;
(三)更新车辆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更新时间按照前二项标准与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在财政定额内单车补贴金额的差额确定(即更新车辆单车年度补贴=新增车辆单车年度补贴-定额内单车年度补贴),其中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额内补贴为24.42万元/辆/年,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22.91万元/辆/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为23.79万元/辆/年。
办法指出,新能源公交车单车年度运营考核里程为6.4万公里,实际运营里程达到6.4万公里可获得全额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单车年度运营里程如未达到6.4万公里,对运营里程不足6.4万公里的部分,按照每公里6.60元(单车年度补贴额42.27万元÷6.4万公里)进行扣减;如超过6.4万公里,以7万公里为上限,对运营里程超出6.4万公里的部分按照单车每公里6.6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此外,为保障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运营新能源公交车的固定成本开支,单车补贴的年度最大扣减额度为15.7万元。
5.天津:《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
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28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办法规定,天津市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对外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在津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核定我市地方补助金额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在销售环节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6.杭州市:《关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杭州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资金标准,具体为:
(1)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2)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对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的补贴。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7.合肥市:《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7 年修订)》
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原合科[2016]145 号文即行废止。
2017年6月23日,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7 年修订)》。细则规定,合肥市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 150 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5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5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2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 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 10 辆的法人单位,给予 2000 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二)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 0.6 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 2000 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三)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 3000 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四)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 300 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 2016 年)给予每车每月 500 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 2017 年)给予每车每月300 元的运营奖励。
(五)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 3 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 450 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 200 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500 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六)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 10 元的奖励。
(七)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 10 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8.南京市: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有效期:本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22日,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宁财企[2017]460号)。细则规定,南京市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公交车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车辆 类型 | 财政补贴标准 (元/kWh) | 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 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万元) | ||||
6<L≤8m | 8<L≤10m | L>10m | |||||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1800 | 系统能量密度(Wh/kg) | 4.5 | 10 | 15 | ||
85-95(含) | 95-115(含) | 115以上 | |||||
0.8 | 1 | 1.2 | |||||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3000 | 快充倍率 | 3 | 6 | 10 | ||
3C-5C(含) | 5C-15C(含) | 15C以上 | |||||
0.8 | 1 | 1.4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 3000 | 节油率水平 | 2.25 | 4.5 | 7.5 | ||
40%-45%(含) | 45%-60%(含) | 60%以上 | |||||
0.8 | 1 | 1.2 |
其它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客车(车长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 | 1.1 | 3.3 | 5.5 |
混合动力 | 1.1 | 2.2 | 3.3 |
(二)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1 | 1.8 | 2.2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1.2 |
(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标准(元/kWh) | 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 ||
30(含)kWh以下部分 | 30~50(含)kWh部分 | 50kWh 以上部分 | |
400 | 300 | 200 | 3 |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贴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10 |
燃料电池客车 | 15 |
燃料电池货车 | 12 |
9.西安市:《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有效期: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10.温州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
6月22日,温州市发布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
对辖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纯电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的客车、乘用车、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0.5的配套补助。
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对除个人自用以外的专用和公用充电桩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
11.南通市:《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7年5月26日,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印发《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南通市新能源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2017年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助标准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 |
纯电动乘用车 | 100≤R<150 | 0.1 |
150≤R<250 | 0.7 | |
R≥250 | 0.9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R≥50 | 0.5 |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2017年市级补贴 | ||
6m<L≤8m | 8m<L≤10m | L>10m | |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1 | 3 | 5 |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1 | 2 | 3 |
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电池组容量(kWh) | 2017年市级补贴 |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 | 30(含)kWh以下部分 | 0.1 |
30-50(含)kWh部分 | ||
50kWh以上部分 |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贴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5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5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15 |
12.江苏省:《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2017年江苏省省级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如下:
2017年省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乘用车 | 客车(车长L:米) | 专用车 | ||
6-8米 | 8-10米 | 10米以上 | |||
纯电动 | 0.9 | 1 | 3 | 5 | 1.5 |
混合动力 | 0.5 | 1 | 2 | 3 | |
燃料电池 | 5 | 10 | 7 |
13.甘肃省:《关于调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13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调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甘财经一[2017]27号)。通知指出,2017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在甘肃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0%。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14.山西省:《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7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同时,取消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15.海南省:《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对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来源: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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