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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出台 乘用车按国补1:0.5倍补助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06-26 12: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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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出台 乘用车按国补1:0.5倍补助 日前,获悉,南京市发布了《2017年南京

日前,获悉,南京市发布了《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补贴包含省级补贴和市区级补贴,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


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1、新能源公交车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车辆

类型

财政补贴标准

(元/kWh)

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万元)

6<L≤8m

8<L≤10m

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800

系统能量密度(Wh/kg)

4.5

10

15

85-95(含)

95-115(含)

115以上

0.8

1

1.2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3000

快充倍率

3

6

10

3C-5C(含)

5C-15C(含)

15C以上

0.8

1

1.4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3000

节油率水平

2.25

4.5

7.5

40%-45%(含)

45%-60%(含) 

60%以上

0.8

1

1.2

2、其它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客车(车长L:米)
6<L≦88<L≦10L>10
纯电动1.13.35.5
混合动力1.12.23.3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1

1.8

2.2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1.2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 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4.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标准(元/kWh)

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30(含)kWh以下部分

30~50(含)kWh部分

50kWh

以上部分

400

300

200

3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 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 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 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10
燃料电池客车15
燃料电池货车12

(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3000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财企[2017]460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doc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附件: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补贴包含省级补贴和市区级补贴。

一、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一)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及要求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补贴车辆类型如下:

1、客车

(1)公交车:公交企业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公交车,含城市公交车、镇村公交车及通过租赁等方式从事公交运营的车辆;

(2)其他客车:含道路客运车辆、企业自备车辆等。道路客运车辆指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客车,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客车、包车客运客车、旅游客运客车;企业自备车辆是指企业单位购买的用于企业员工通勤及商务接待等用途的车辆。

2、专用车

(1)邮政、物流车:指获得道路货运资格、提供货物运输的车辆;

(2)市政、环卫、工程车等:提供城市道路清洁环卫、工程维护、巡逻等用途的车辆。

3、乘用车

(1)出租车:具备出租运营资格、提供城市出租车服务的车辆;

(2)私人及企业用车:私人消费者或企业购买的用于自用的车辆;

 (3)公务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4)租赁车:以整车租赁或车辆共享模式应用的车辆。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要求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以及南京市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的充电设施符合省市区相关规划标准。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满足各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财政补贴政策

(一)车辆购置财政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由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新建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80万元。

2、新建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根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数据统计,2017年度企业月均单桩充电时长达到20小时的,对通过2017年度验收的新建充电设施按交流充电桩每千瓦 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给予补贴。

(三)相关补贴政策

1、根据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为2500辆,计划补贴车辆按照车辆登记时间享受财政补贴。

2、2017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1770根,直流桩1230根,财政按总量和充电桩种类给予补贴。

三、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财政拨付实行分级申报制度: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工商注册登记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消费者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的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按属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 (4S店)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消费者、市属公交企业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区财政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2、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汽车销售机构 (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汽车销售机构 (4S店),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二)财政补贴申报程序:所有申报均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具体步骤如下:

1、申报单位至新能源车信息管理平台网站(网站地址:http://221.226.86.226:9012/nyqc/)注册账号;

 2、注册账号经所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可登陆网站进行日常填报(日常填报不受申报日期限制);

    3、平台于7月1日至15日(第一批)、9月1日至15日(第二批)、11月1日至15日(第三批)、次年1月1日至15日(第四批)开放申报渠道,企业须于申报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渠道将自动关闭。一个申报周期内可申报一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补正,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本批次不予申报,可在下一批次申报;第四批申报未能通过及逾期未报的,将不再受理。

 4、申报单位须于区、市两级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新汽办提供自平台打印的纸质申报材料(带水印)三份,并加盖公章(签名)。

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每次申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2—2)和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三)财政补贴的拨付

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财政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位。

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拨付至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

补贴资金计划于8月底、10月底、12月底前以及次年与省清算后下达。按照补贴申报的先后批次和顺序,市财政将省、市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各区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含区配套部分)发放到位。

四、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2—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保证车辆正常运营的承诺;

(8)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9)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10)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省属一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2—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购车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的在宁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2—2)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3-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委托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上述材料须按照申报平台上规定的格式扫描上传,原件备查。

 五、其他要求

(一)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所有享受财政补贴的车辆,5年内均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

(三)所有享受补贴的车辆不得在南京市域范围外运营,如发现违反规定情形的,相关部门有权停止补贴的拨付或要求退回已补贴的资金。如发现申报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出现闲置、“骗补”等情况,一律停止补贴的拨付,已发放补贴的,申报单位必须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2017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南京市监测平台。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在2017年9月底之前纳入监测平台。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上传南京市监测平台。

(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申请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须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车辆服务站,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负责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以及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期内,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

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

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4、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5、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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