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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的意义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04-27 15: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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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的意义 2017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于是替代了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厂家而

      2017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于是替代了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厂家而言,了解《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意义和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下面进行解读,供同行参考。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的意义和作用解读

      一、汽车销售模式介绍
      (1)厂家直销模式
      汽车制造商自己设立销售公司,直接对终端客户进行销售。这个基本模式适宜采购对象是团体客户,我国的公交车销售长期是这个模式,很明显这个模式就不适宜乘用车的销售。
      (2)汽车专卖店
      汽车专卖店销售模式是一种在“卖方市场”中形成的销售模式,是国外汽车制造商引进中国汽车市场的一种汽车销售方式。通常是汽车制造商与汽车经销商签订合同,授权汽车经销商在一定区域内从事指定品牌汽车的营销活动。汽车制造商通常会对汽车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宣传方式、服务标准、销售流程,专卖店的CI作出要求,在同一专卖店中销售同一品牌的产品。汽车专卖店的功能通常包括新车销售、二手车回收/销售、维修服务、配件销售、信息反馈。这个店通常称之4S店。
      (3)汽车超市
      汽车超市一种在“卖方市场”中形成的销售模式,在汽车超市的展厅里,有多个品牌被代理销售,汽车超市的优势在于,对消费者来说,方便了对车型的挑选,很容易货比三家。但是有实力的汽车制造商,对此模式不是太积极。
      (3)汽车交易市场
      汽车交易市场是比汽车超市更大规模汽车销售市场。 供多种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同时还提供汽车销售的其他延伸服务,如贷款、保险、上牌等。汽车交易市场的老板自己不做汽车销售,而是将销售商在场地进行集中,提供多种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同时还提供汽车销售的其他延伸服务,如贷款、保险、上牌等。弥补单一的汽车专卖店和单个汽车超市的不足。
      我国已经是多年的汽车销售大国,从外国引进的汽车专卖店模式的劣势越来越明显。对客户来说,车型品种相对单一,不符合中国消费者比价的消费习惯,而且通常不能提供购车一条龙服务;对汽车经销商来说,汽车专卖店的投资大,收回投资的周期长;对汽车制造商来说,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汽车经销商,同时管理的难度较大。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针对汽车专卖店的。今天的汽车销售模式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适应了时代的变化。
      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台的基本意图
      (1)破除单一的汽车销售品牌授权模式;
      (2)形成“三多模式”新局面。
      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
      a)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销售汽车;
      b)经销商:可以同时销售多个品牌的汽车;
      c)消费者:可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购买。
      四、《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a)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b)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c)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五、《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措施
      (1)汽车销售倡导共享、节约、社会化服务
      新《办法》着重提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2)破除经销渠道垄断行为 二级经销商逐渐合法化
      a)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b)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所在地,同时不能对消费者限定汽车相关用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等服务。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c)供应商可要求经销商具备经营需要的基本功能,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和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等相关条例
      d)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汽车维护、保养可与汽车销售相分离,鼓励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破除供应商在零配件上的垄断。
      (3)全方位监督管理,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a)商务、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汽车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b)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积极意义
      a)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b)改变汽车销售模式。新规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c)消费者将享受多样化购车选择和售后服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d)更多释放三四线城市汽车消费潜力。销售多元化趋势发展,也会推动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六、《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新能源汽车是一个利好
      新能源汽车是一个新的产品,面临的阻碍因素是多方面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打破了原有汽车流通行业格局,对厂家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切实提高自己的产品竞争力,否则失去“品牌授权”保护后很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新办法出台后,更多的社会资本将会进入,汽车销售也将从单一种渠道变成多种渠道。所以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是一个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