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关于《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7-02-10 10: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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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建字〔2015〕2201号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
关于《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建字〔2015〕2201号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拉动消费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拉动消费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7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促消费资金中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资金。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 省级补贴资金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或在省外购买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补贴资金标准依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的国家同期补贴标准按照1:0.5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详见附件1)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第七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补贴资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八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核对新能源汽车有关信息。对符合申请标准的,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补贴资金;对不符合申请标准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购车单位: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下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购车个人: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主本人同名开户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全部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当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截止期限为下一年2月底前。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州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政策的有效落实。第十三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情况季报表》(见附件3)分别报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省财政厅参考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力、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预拨资金。每年4月30日前,由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各地进行清算。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涂改新能源汽车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并将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调整情况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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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建字〔2015〕2201号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拉动消费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拉动消费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7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促消费资金中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资金。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 省级补贴资金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或在省外购买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补贴资金标准依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的国家同期补贴标准按照1:0.5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详见附件1)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第七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补贴资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八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核对新能源汽车有关信息。对符合申请标准的,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补贴资金;对不符合申请标准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购车单位: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下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购车个人: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主本人同名开户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全部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当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截止期限为下一年2月底前。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州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政策的有效落实。第十三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情况季报表》(见附件3)分别报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省财政厅参考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力、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预拨资金。每年4月30日前,由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各地进行清算。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涂改新能源汽车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并将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调整情况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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